經濟案件到法院后的流程
經濟案件到法院后的流程
審查是否起訴、不起訴,起訴移送到法院,不起訴的釋放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第一百七十五條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第一百七十六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進入檢察院屬于審查起訴階段,最終結果無非兩個:決定提起公訴或者決定不起訴。
下面將一一介紹審查起訴階段的各個環節:1、訊問,必經環節。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2、審查證據材料,必經環節。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3、補充偵查,非必經。分兩種:退回補充偵查和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4、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5、決定不起訴。(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2)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3)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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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件糾紛在原告起訴后,法院會向被告送達傳票、起訴狀、舉證通知書,告知被告開庭的時間,地點,案件的審判人員。并告知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答辯狀,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在開庭前法官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法官會依法開庭審判。處理方法:
1、積極找有利于自己的證據應訴。也可以委托個專業些律師代理。
2、綜合分析在案件中的不利之處,爭取利益最大化。
3、如有必要,也可以反訴。
4、如不利,可以請求法院調解結案,達成新的有利于自己的協議。
要回答你的問題,首先得糾正一點,審限是從立案到結案的期間,你所表述的開庭結案并不準確,案件一般不會當庭宣判,所以開庭并不代表結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應在立案后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在立案后三個月內審結。
因為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所以不存在延長計算審限的情況,所以下面我們就重點分析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審限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審限計算
你的案件從2019年8月1日立案,審限從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正常情況案件順利開展,案件應在2020年2月1日前審結。
但是審理過程中有多種情況是可以延長審限的:
一、如果被告下落不明,要通過公告的形式送達起訴狀及法院文書,公告期間是60天,從公告之日起開始計算,這個時間是不計入審限的;等判決下來還要公告送達判決書,也是從公告之日起計算60天,同時要留出15天的上訴期間。不算其他情況,這類案件的審限至少要10個月。
二、如果訴訟過程中涉及的案件事實需要鑒定,那么鑒定期間也不計入審限的,鑒定一般應在收到鑒定申請15日內出鑒定結果,但復雜的最長可以延長到60日,如果在鑒定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充材料,這個時間也不計算鑒定期間的,所以此計算,涉及到鑒定的情況,審限最少要8個月。
三、如果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那么從其提出管轄權異議到二審法院就管轄權作出終審裁定前的期間也是不計算審限的,從一審提出到二審作出終審裁定最第在兩個月左右,所以涉及到管轄權異議的案件,審限至少要8個月。
四、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同意,還可以延長審限。
綜上所述,如果你的案件同時涉及上述四種情況,那么從立案到審結至少需要20個月以上,也就是接近兩年。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聽說訴訟難,其實難的不止是收集證據,執行判決,耗費的時間也是很難度過的。如果一個民事案件不能在正常的審限內審結,一個人要花費接近兩年的時間才能拿到判決,接下來還要二審,二審后還要申請強制執行,這些時間積累在一起,就是為什么有的人起訴后好多年拿不到錢,實現不了訴求。
訴訟耗力費時,執行存在未知,但愿天下無訴,世人少些勞累!
經濟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
經濟糾紛主要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
經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經濟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
經濟糾紛起訴流程:1、撰寫民事起訴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會給你一份繳費通知書,按照指示向指定銀行繳納訴訟費用,再將銀行給你的繳費單據拿到法院換票;3、等待法院通知開庭,一般會給你發開庭傳票的;4、按照傳票指示的時間、地點出庭參加訴訟;5、開完庭等待判決結果,如對結果不服,自收到判決結果之日起至15日可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院要對公安機關移交來的證據進行審查,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或者補充偵查的決定。然后再向法院公訴。
收到法院的傳票后,首先要看清傳票的內容和時間。
首先,開庭傳票。
看清傳票出庭的時間。必需按時到達。最遲不能超過30分鐘,否則,有“缺席”審理的后果。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當時就應該向法官匯報或事后向法官匯報。最好能有證據證實是“不可抗力”。否則法官不會相信。
記得有一次,一當事人看錯出庭時間,缺席一次于他而言很重要的庭審,導致一審敗訴。開庭前法官仍與他電話連線,他手機卻已沒電。最后他只好上訴,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浪費。所以一定要看清出庭的時間。
其次,執行傳票。
亦要看清傳票時間,準時來到法院。積極配合執行。即使你的執行能力暫時有限,至少態度端正。這亦會有所影響法官執行的態度。百利而無一害矣!“伸手不打笑臉人”應該就是這個意思。
另外,談話傳票。
亦應該準時到達法院。訴訟中態度端正認真是必須的。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經濟案件到法院后的流程“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