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社區矯正法讀后感
千呼萬喚,2020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終于在《社區矯正法》正式實施前一天,即2020年6月30日被印發了。
作為負責《社區矯正法》具體實施的政策性文件,我想這既是每一名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人,也是二十幾個《社區矯正法》所提及的相關部門應該要好好學習的文件。
從今天起,筆者就開始逐條對照2012版《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相關條款進行分析、比較學習。
(一)
2012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印發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監獄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社區矯正工作,加強和創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據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在深入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對于實施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2020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監獄管理局:
為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的貫徹實施,進一步推進和規范社區矯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對2012年1月10日印發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2020年6月18日
通過對正文前這部分說明文字的前后比較,個人學習之后,有這樣幾個方面的收獲:
一是2012年四部委印發的是《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而2020年四部委印發的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這就意味著,2020版的《實施辦法》不再只是對四部委有效,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組織和個人都有效,任何涉及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按照這個《實施辦法》的相關要求履行職責。
二是2020版的《實施辦法》有一項重要使命,就是做好《社區矯正法》的貫徹實施。可以說,這是《社區矯正法》的各項要求是否能夠落實到位,是否能夠發揮這部法律作用與價值的關鍵所在。個人認為,在具體執行《實施方案》的時候,必須時刻不忘《社區矯正法》的立法精神與思路,對于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及時思考、匯總、上報,從而為《社區矯正法》的平穩運行和不斷完善做出貢獻。
三是2020版的《實施辦法》不是對2012版的《實施辦法》的修正,而是修訂。在這里,我們必須弄清楚修正和修訂的區別,才能正確理解前后兩個《實施辦法》的關系。
我國法律文件的修改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修正,另一種是修訂。修正與修訂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修改的內容不同。修正是指法定機關對法律的部分條款進行的修改,是局部的或者個別的修改。修訂則是指法定機關對法律進行全面的修改,是整體的修改。
(二)審議的內容不同。修正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審議機關的審議是針對修正案草案進行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審議。修訂通常提出全面的修訂草案,審議機關的審議是針對草案文本的全部內容,而不是針對修改內容進行審議。
(三)表決的內容不同。修正,在表決通過時,通過的是修改某某法律的決定或者修正案。修訂,表決通過的是整個修訂草案。
(四)生效日期不同。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只對修正的條款規定一個新的生效日期,原生效日期不變,即未修正的條款的生效日期仍為原生效日期。采用修訂方式修改的,對原規定的生效日期必須作出修改,另行規定新的生效日期。
如此,我想大家應該就明白了,2020版的《實施辦法》之所以要對2012版進行修訂,就說明老的《實施辦法》光修改局部條款已經無法適應貫徹落實《社區矯正法》的需要,必須進行全面修改和整體修改。
四是2012版的《實施辦法》最后的日期簽署為二○一二年一月十日,而2020版的《實施辦法》最后的日期簽署為2020年6月18日。作為規范性文件,這絕不是某種失誤,背后其實是有原因的。
這個原因就是2012年7月1日后,黨政公文的落款日期都是統一按照“2012年12月1日”阿拉伯數字進行標注的。因為老的《實施辦法》在這個日期前,而新的《實施辦法》在這個日期之后,才會出現這樣的落款日期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