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
2019年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
2019年傷殘鑒定新標準:在司法實踐中,目前最常用的殘疾評定標準主要有三個:(1) GB/T16180-2006《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簡稱“工傷標準”),適用于各種職工工傷事故的殘疾評定;此外,還有如下較為常用的標準:(1)《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1990年頒布);(2)《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衛生部2002年7月31日發布);(3)保險業協會1998年頒布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入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 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余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余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先盡量治療。中間急需費用,可以憑交警的墊付函以及傷者住院資料(病歷、詳單、身份證等)到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要求墊付款,但是最多只有一萬。
2、傷情治療基本終結(例如固傷一般是手術后出院三個月左右)對肇事方(包括駕駛員、車主以及掛靠的公司等)、保險公司(包括交強險和三者險的)訴至法院。法院可以選事發地、被告常住地、被告戶籍地之一,一般是選經濟發達的地方,因為這些地方賠償標準較高。起訴書副本按被告人數多2份準備。如被告是三方,起訴書打印五份。
3、起訴后,如有必要,可向法院申請傷殘鑒定。法院會召集訴訟各方,從有資質的鑒定單位中抽取鑒定機構。然后法院會給抽中的鑒定機構發委托函。
后邊委托機構會和當事人聯系繳納費用,提供資料,約定鑒定地時間地點。
鑒定結論一般十天左右得出,長的可能一個月左右。
4、鑒定報告發至法院后,法院會發傳票,通知各方參加訴訟。原告的賠償項目,一般是列出清單,和起訴狀一起交給法院,或者開庭時交給法院。
僅受傷的,賠償項目包括:誤工費、醫藥費、住院生活費補貼、陪護費、必要的交通費等。
受傷且有傷殘的,除上述項目外,還有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用品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項目。
以上項目的具體計算,在我的主頁中有專文介紹,不再贅述。
5、一審判決后,當事人認為判決不公,可以在十五天內提出上訴,如在規定期間不上訴,則判決生效。
6、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在起訴時申請保全對方的財產,但是自己也要提供等額的擔保。
交通事故后幾個月能做傷殘鑒定?
這個問題,法律上沒有統一的硬性規定,不同的傷情,不同的部位,要求的時間不一樣。
例如:
一般的骨科手術,從手術到出院后休養一個階段,大體上三個月左右回院復查恢復正常以后,就可以申請傷殘鑒定,如果恢復不好需要繼續觀察,則到觀察恢復良好以后即可申請傷殘鑒定。
一般的腦、神經損傷或精神方面的損傷,治療比較復雜,恢復的比較慢,一般情況需要六個月以后治療基本終結可以申請傷殘鑒定。
其余的恢復時間比較短的損傷,住院結束,觀察基本正常即可申請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后的傷殘鑒定,一般需要傷情治療基本終結后進行。例如骨傷的四個月左右,腦神經損傷的六個月左右。
鑒定程序的啟動。最好不要自己單方面委托鑒定。建議先起訴,向法院申請做傷殘鑒定,然后法院會組織訴訟各方,在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中抽簽決定由誰鑒定。
然后,法院會發委托函給鑒定機構。鑒定機構接受后,會和申請人聯系,告知需要的資料,如住院病歷,影像資料等,以及需要繳納的費用。費用繳納后會協商鑒定的時間地點。鑒定地點一般在鑒定機構。如果傷者活動不便需要鑒定人員上門鑒定,申請人需要繳納相關的出診費和交通費。
鑒定結果一般十個工作日出具。
鑒定項目的確定,根據個人情況和案情需要。例如一般的鑒定必定有傷殘等級。對陪護人數有異議的,需要確定陪護人數的可增加陪護人數。對用藥合理性有爭議的可增加用藥合理性項目,殘疾人可增加殘疾用品數量價格的鑒定,等等。當然了,鑒定項目多了,費用也會多。
鑒定費用一般是由申請者預付,將來計入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或者按照輸贏比例承擔。
鑒定收費看有多少項目。一般每個項目500-1000元。鑒定的時候,注意申請人要根據自己的情況確定鑒定項目。
一般交通事故,鑒定項目應該有傷殘等級,護理依賴度,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等。
鑒定費用一般是由申請人預交,以后列入訴訟費用處理,由敗訴方承擔,或者按輸贏比例分擔。
另外,如果傷者距離鑒定機構較遠,或者傷者傷殘較重無法到鑒定機構指定的地點鑒定,可以要求上門鑒定(申請時說明要求出診鑒定的理由和地點),需要另付出診費和交通費。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2019年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