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擬不起訴
什么情況下擬不起訴
依我之見:‘’犯事被拘留逮捕,檢察院作不起訴決定‘’,是否國家賠償須根據不起訴決定的‘’罪與非罪‘’的性質而定。
一,國家賠償的前提條件是司法機關(公安丶檢察丶法院)在刑事訴訟中錯誤立案拘留偵查丶錯誤批捕逮捕丶起訴丶錯誤審判定罪量刑一一通過刑事訴訟對‘’沒有犯事‘’之公民錯誤地剝奪人身自由,或者錯誤地對公民合法財產采取查封丶凍結丶扣押丶變賣方法違法損害合法財產,經法定程序確認后具體的辦案機關依據在所涉及的辦案階段對人身自由的錯誤羈押丶或財產的錯誤處置依法予以國家賠償。
二,‘’犯事被拘留逮捕‘’,意味著辦案機關對其‘’拘留‘’并非空穴來風丶無事生非,而是如同提問者所述‘’犯事‘’,即實施了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并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存在丶且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個人人身危險性‘’(兩危性)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才批準對其逮捕。
三,那么,檢察院作‘’不起訴決定‘’是否就一定是辦錯了案而必須對‘’拘留逮捕‘’羈押犯罪嫌疑人作出國家賠償嗎?
依我之見:必須依據檢察機關所作‘’不起訴決定‘’的性質來確定是否應對其‘’拘留逮捕‘’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進行國家賠償。
(1),如果檢察機關根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經審查認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合理懷疑沒有排除,并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仍然不符合起訴證據標準,依法作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的‘’存疑不起訴‘’。根據‘’疑罪從無‘’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現代法治原則,檢察機關一旦對‘’犯事‘’的行為人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錯誤拘留丶檢察機關錯誤批準逮捕的司法行為給予‘’犯事‘’的當事人分別國家賠償。
(2),如果‘’犯事‘’的當事人,犯事后所犯之罪較輕有重大立功表現丶或者所犯之罪系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根據全國人大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民間糾紛引起的刑法分則第四丶五章所涉罪名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除過失職務犯罪以外的過失犯罪,在辦案機關主持下達成刑事和解丶求得受害人諒解并賠償全部損失,檢察機關以‘’犯事‘’的犯罪嫌疑人己構成犯罪而具有減輕丶免除刑事處罰,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又被稱為‘’微罪不起訴決定‘’,這種檢察機關作出有罪不起訴依法不能對被不起訴人因‘’犯事拘留逮捕‘’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3),如果當事人‘’犯事‘’后被采取‘’拘留逮捕‘’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經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犯事‘’的行為已過追訴時效的丶告訴才處理的丶被特She的丶當事人自己偽造證據作虛假供述…等等,雖然檢察機關最終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當事人這種犯事被拘留逮捕也依法不予國家賠償。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不起訴的適用范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
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于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3、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里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于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
首先更正一點:并不是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就一定能申請國家賠償。因為我們國家的《國家賠償法》確定的賠償原則是,對被錯誤羈押的經濟損失的補償,而不是對錯誤追訴名譽損失的賠償。換句話說就是,只有被錯誤羈押了,才有可能申請國家賠償。
拘留
如果犯罪嫌疑人僅僅被拘留而沒有被逮捕,那么他只能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第一種情況是,公安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拘留犯罪嫌疑人,比如沒有出示拘留證、沒有在24小時內送到看守所并訊問等;第二種情況是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超過法定期限,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最長期限是37天,如果超過了37天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當然,如果公安機關懷疑某人構成犯罪,通過法定程序將其拘留,事后查明他是清白的,在37天以內解除拘留措施,那么該犯罪嫌疑人也只能被白白拘留37天自認倒霉。
逮捕
無論犯罪嫌疑人有沒有被拘留,只要他被檢察院批準逮捕了,如果事后查明他是無辜的并做出不起訴決定,那么他就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
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因為逮捕的審批程序更加嚴格,對錯誤的容忍程度更低;另一方面是因為逮捕的羈押期限很長,對無辜的犯罪嫌疑人的傷害極大。因此,只要逮捕了無辜之人,他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檢察院不起訴分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法定不起訴指的是被告人完全夠不成犯罪標準,或者說被告人已經死亡等情況,這種情況下不起訴視為無罪,但是酌定不起訴指的是被告有罪,但是不嚴重,可以考慮不起訴,不用承擔刑罰,存疑不起訴指的是,證據不足不起訴,這種情況下也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
不起訴決定是檢察院作出的,法院是無權決定不起訴的。既然已經到法院了,說明已經起訴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在我國,大部分刑事案件在第一審階段的流程大致是這樣:首先,由偵查機關就涉嫌犯罪的事實進行偵查。偵查機關查明事實后,將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起訴。如果審查后認為符合起訴的條件,檢察機關會將案件起訴至法院,從而進入審判階段,由法院就相關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如果構成犯罪應對被告人處以何種刑罰的問題做出判決。但是,如果檢察機關在審查后認為不符合起訴的條件,那么檢察機關就會根據具體情況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一決定會終止該案的刑事訴訟程,案件也就不會再進入法院審判的階段。那么,什么情況下檢察機關會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呢?根據我國法律,刑事案件中檢察機關不起訴的情形分為四大類:第一類是“法定不起訴”的情形;第二類是“罪輕不起訴”的情形;第三類是“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情形;第四類是“附條件不起訴”的情形。我們今天只討論第一類情形。第一類“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指的是根據法律明文規定,檢察機關必須做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就是說,一旦屬于這類情形,檢察機關就一定要決定不起訴,而沒有在訴與不訴之間進行選擇的自由。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十六條的規定,屬于法定不起訴情形的有七種:第一種法定不起訴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第177(1)條】就是說,檢察機關經過審查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據,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這種情況顯然不應起訴。第二種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這一種是指相關行為雖然可能涉嫌違法,但是因為社會危害性不大,沒有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因而不構成犯罪的情形。既然不構成犯罪,自然也不應當提起刑事訴訟。但是,如果涉嫌違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行為人還是可能受到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或者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第三種法定不起訴的情形: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司法機關對犯罪的追究必須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如果超出了法律規定的追訴時限,司法機關就不得再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了。因此,如果檢察機關經過審查,發現已經超出了訴訟時效期限,那么檢察機關就應當不起訴,從而終止刑事訴訟程序。第四種法定不起訴的情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情形:這一種比較好理解,對已經被特赦赦免的人,理應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自然不應再起訴。第五種法定不起訴的情形: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這一種指的是我們往期節目里提到過的純自訴案件。按照法律規定,該類案件只能通過自訴的途徑處理,也就是說,要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訴,而不能走檢察機關起訴的公訴程序。所以,檢察機關在遇到這類案件的時候,依法應當決定不起訴,并告知被害人其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第六種法定不起訴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形:根據現代刑法的基本原則,追究已故之人的刑事責任是沒有意義的。因此,在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應當做出不起訴決定,終止刑事訴訟程序。第七種法定不起訴的情形:其他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比如說,因為犯罪嫌疑人不滿一定年齡,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或者因為犯罪嫌疑人有精神類疾病、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而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等等。關于法定不起訴的情形,今天就與大家簡單分享到這兒。其他三類不起訴的情形,我們會在之后的節目中,陸續與大家分享。感謝您的收聽,下期再見。本期音頻來源于鞏志芳、常錚律師《刑事訴訟100問》鞏志芳、常錚律師《刑事訴訟100問》在線收聽-mp3全集-蜻蜓FM聽教育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一般情況下,只要你存在著你的利益被侵害,那么你就可以進行起訴,有一些起訴不符合條件,是因為起訴的內容訴求并不是很合理,這樣就導致法院無法進行裁決或者證據不充分,這些起訴都可以不成立,你在起訴之前應該收集好相關的證據,帶好自己的相關證件,這樣然后再進行去起訴,哪些起訴不符合條件,或者哪一部分起訴不符合條件,法院的工作人員應該并且有權利有義務向你說明,并且以書的形式告知你也是可以的,你可以拿上一支筆告訴他,叫他說慢一點,你記住哪些東西不和,你還需要哪些東西,他都會一告訴你的。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什么情況下擬不起訴“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