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供的證據虛假
原告提供的證據虛假
案件宣判后,發現一方當事人提供假的證人證據怎么辦?
案件如果是一審判決,宣判后當事人發現一方當事人提供假的證人證據,可以上訴,啟動二審程序,由二審法院審理判決。如果是法官發現宣判后,一方當事人提供假的證人證據,足以影響案件判處,應該匯報本院院長,如果雙方或一方上訴,則可以將情況反饋給二審法院,如果雙方均沒有上訴,可以由原審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再審案件。
如果案件是二審判決宣判后,發現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據虛假,當事人可以向二審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申訴,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提請啟動再審程序審理。法官發現證據虛假影響案件判決結果,可以匯報法院啟動再審程序。
1先歸納你表述內容,中心意思是:一審判決后未提起上訴的當事人能否申請再審?應該如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是否應該申請對證據鑒定?
2先回答一審判決后未提起上訴的當事能否申請再審,及如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原來有種觀點認為不能,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公報中判決書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兩審終審制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當事人如認為一審判決錯誤的,應當提起上訴,通過二審程序行使訴訟權利。即當事人首先應當選擇民事訴訟審級制度設計內的常規救濟程序,通過民事一審、二審程序尋求權利的救濟。
再審程序是針對生效判決可能出現的重要錯誤而賦予當事人的特別救濟程序。如在窮盡了常規救濟途徑之后,當事人仍然認為生效裁判有錯誤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于無正當理由未提起上訴且二審判決未改變一審判決對其權利義務判定的當事人,一般不應再為其提供特殊的救濟機制,否則將變相鼓勵或放縱不守誠信的當事人濫用再審程序,從而使得特殊程序異化為普通程序。這不僅是對訴訟權利的濫用和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有違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原則。
但是,據我國訴訟法規定,對于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認為錯誤要想推翻,有兩個途徑:一是向各級法院申訴,由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二是向檢察機關申請,由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那么如果法院不受理,檢察途徑是否可以走的通?
在2018年9月15日前,按照《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裁定書,可以上訴但是沒有上訴的,不能申請各級檢察院抗訴。但在2018年9月15日,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停止執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二條的通知》,當事人針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監督申請,無論是否提出過上訴,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的抗訴或檢察監督條件,檢察機關均可受理。
所以,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進行抗訴或檢察建議。
3既然銀行流水顯示沒有錢匯入被告帳戶,那么原告提供的其他證據如果存在簽字不真實,可以尋找對比樣本委托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
法海一粟認為,如果有證據證明原告以虛假、編造的事實起訴的,則構成虛假訴訟罪。
1、刑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2、事實證明。題主認為“原告以虛假、編造的事實起訴對方”,但是,題主這樣主張,是否有證據證明呢?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而題主確信原告就是虛假訴訟的話,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依法偵查。當然,題主報案也需要有一個基本的材料,而不能什么材料都沒有就去報案。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每日講法為您解答,每日講法是一名執業經驗豐富的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原告陳述內容是虛假的,法院會怎樣做出處罰?
首先拋出個人觀點,原告做虛假陳述可能被罰款、拘留,嚴重的甚至構成虛假訴訟罪。至于開庭后多久收到判決書,這個取決于案件適用的程序,一般來說簡易程序的審限是三個月,普通程序的審限是六個月,均是從立案之日起計算,如果有需要延長或者扣除審限的情形,審限會更長。
什么是虛假陳述?
訴訟參與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虛假陳述:
(一)偽造、變造證據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以證明其主張的案件事實的;
(二)故意隱瞞對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部分義務或者全部義務,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說明的;
(三)對重要案件事實的陳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且無法作出合理解釋說明的;
(四)通過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等手段,對對方當事人主張的案件事實進行抗辯的;
(五)在已經掌握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濫用申請調查取證權利,對訴訟程序造成重阻礙的;
(六)訴訟欺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做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或者串通證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做偽證、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物或者財產上不法利益的行為;
(七)構成虛假陳述的其他情形。
虛假陳述如何處罰,法律依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加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虛假陳述被追究責任的兩個要件為,一是重要證據;二是達到妨害案件審理的程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5條有關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結合案件其他證據確認當事人的陳述是否能夠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并不能據以認定案件事實,因此虛假陳述應當嚴格使用。
如不加以區分的認為,只要作出虛假陳述,就會被處罰,那將不符合司法實踐。例如張三欠李四錢,李四沒有證據,李四起訴到法院,如果張三抗辯不欠錢就構成虛假陳述,顯然與實際情況不符。
開庭后多久會收到判決書?
開庭多久收到判決書,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律沒有對開庭收法院作出判決書的時間加以限制,但是法律對案件整體的時間是有限制性規定的。
在我國,案件最主要的適用程序有兩種,分別為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法律分別對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做了審理期限的規定。
比如,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起算的時間均是自法院正式立案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訴訟中出現了影響審限的情形,是可以依法扣除或者延長審限的。比如出現中止審理的情形,審限是可以停止計算的,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再開始計算審限、出現鑒定等事由,可以扣除審限。如果案件復雜,可以由簡易程序變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經過批準還可以再延長六個月。
因此開庭后多久收到判決書,這個問題沒有確定的答案。如果題主的案子沒有中止、扣除、延長審限的情形,那么就要看看你的案子是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然后明確你的立案時間,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審限(3個月或6個月)減去立案到開庭的時間(比如為2個月),那么最遲收到判決書的期限為,開庭一個月后或開庭4個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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