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假學歷簽訂勞動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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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就業競爭的加劇,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學歷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一般職位都得要大學本科,較高職位則要求更高的學歷。這樣,對于一些大中專學生來說,更是一個不利的消息。于是,很多求職者在求職時,都會謊報自己的學歷,以順利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第1款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求職者在求職時,謊報自己的學歷,很明顯屬于一種欺詐行為,所以根據本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知道勞動者提供的學歷是偽造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并且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該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因此以假文憑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屬欺詐行為,因此雙方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已經工作很多年,或者比較長的時間,且工作表現良好,也沒有其他工作失職,或者過錯的情形,企業以學歷造假的理由再去解聘會存在較大的風險,畢竟事情已經過去很長時間了,企業自身審查方面也存在疏漏,最重要的是員工的工作表現也沒有問題,還比較不錯。那么,企業是比較難再找學歷造假的借口去解聘員工。
通常來說,企業要以員工學歷造假等理由去解聘員工,常常需要舉證證明錄用前已經向員工明示了錄用條件,包括對學歷及其工作經歷的要求。并且這種學歷及工作經歷或者經驗的條件構成企業錄用該員工的決定性條件,如果不能證明的話可能存在敗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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