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是到被告人的法院嗎
起訴是到被告人的法院嗎
這涉及到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專門對管轄問題作出了規定。根據案件類型的不同管轄法院是不同的。通常而言,在排除專屬管轄及合法的約定管轄情況下,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被告所在地是指戶籍所在地法院,如果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到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但必須在經常居住地一年以上并且應有證據證明的才可以在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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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住所地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但是,如果是債務糾紛,建議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即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具有到期返還借款支付利息的義務,在原告已履行完畢借款義務,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借款支付利息的情形下,此時爭議標的為被告負有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義務,接收貨幣的一方就是原告。
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根據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來說去被告戶籍地起訴是可以的,但不是必須的,管轄問題很復雜,要看具體情況。比如,合同糾紛既可以在合同履行地也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房屋產權糾紛必須在房屋所在地。
民事訴訟,異地申請起訴是到市法院,還是縣法院,還是鎮法院?
這種問題,你只要知道哪里的法院管轄,然后找那個地方最基層的法院起訴即可。
例如,你要起訴的被告,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一般情況下到縣法院起訴,但是有些地方縣法院下邊有排除法庭,例如你的案子被告那邊六個鄉鎮有一個排除法庭管轄,那么到這個管轄法庭起訴即可。
簡單點說:一般的案子盡量找最小的基層法院(法庭)起訴 。如果非常大的案子才找大點的法院管轄。
一般來講,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審理,但一些特殊類型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注意,以上兩類案件要求必須是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p>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可以”而不是“必須”,就是說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6.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不完全是。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訴訟地域管轄的一般規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原告也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訴,這些特殊情況具體包括哪些呢?通過《民事訴訟法》及《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我們可以發現,存在以下九種情況: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四種情形: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信息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上述四類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五種情形:
(一)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五類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要根據案件的類型,你是什么案由?大多數原告就被告,少數原告,也有原被告都可以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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