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被撞了索賠項目
新車被撞了索賠項目
車輛被撞對方全責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以及必要的交通費等。
根據《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首先感謝邀請,大家好,我是車視社小編,很高興能夠與大家一起探討一下這個問題,也希望大家多多關注支持我,我會在汽車保險理賠方面,給廣大車友們最優質的建議,讓理賠更輕松,理賠全程無盲區。至于這個折損費問題,在事故處理中是經常遇到的,這很多情況經常出現在受害車輛年限比較短或者是新車的情況下,車主往往對被碰車輛修好修理完畢后,索取一部分補償費用,這個費用在保險公司方面是肯定不承擔的,這屬于間接損失,那么問題就來了,法律方面會不會支持折損費,咱們在站在一個中間角度考慮,如果一個車齡比較短,被撞修復完之后,對車輛本身表面上沒有一定的影響,但是如果這個車出售的話,在出售價格方面與事故被撞之前肯定有一定的差異,往往這個差異就被很多車主認為折損費。法律方面這一塊兒費用上也很難支持,因為什么呢?法律認定支持的證據是用數據說話。這有個折損費難取證。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這個車被撞修復后,能值能賣3萬塊錢,被撞之前能賣4萬塊錢,怎么證明被撞之前能賣4萬塊錢,被撞之后3萬塊錢,這個差額有沒有一個數據支持?所以法律上很難找到證據來支持這一點,所以法律也很難認可這一點。出現這種情況,我個人認為受害方,要和肇事方多多溝通,這個車輛修復后,再出手確實產生一定的影響,用這一塊兒影響來和對方車主溝通能否取得對方一些補償,這是一個比較好的處理方式,如果你堅持起訴的話,問題是取證難,導致法院很難支持。所以我建議,還是致害方與受害方,雙方還是要進行友好的溝通,避免走到法律程序,那樣的話,一定是勞民傷財。希望我的解答能給大家帶來幫助,謝謝!
1、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 2、車輛貶值能否獲得賠償,應考慮貶值是否達到一定程度。 3、主張車輛貶值損失賠償,應當到人民法院起訴。 對于車輛使用價值的貶損是否屬于法律上所指的損害,需要考察其是否具有可補救性。所謂損害的可補救性,是指損害在法律上被認為具有救濟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時,才能夠獲得侵權責任法的救濟,它要求損害必須達到一定的程度。 因為生活中損害總是在所難免的,為了維護人們的活動自由,法律上常常要求人們容忍來自他人行為的輕微損害,或使行為人對造成他人輕微損害的后果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經維修后,事故車輛使用價值的貶損并未達到一定的程度,屬于人們應容忍的范疇,就不應屬于侵權責任法所需救濟的損害范疇;如果達到了一定程度,作為一種切實存在損害,就理應獲得法律上的救濟。 在審判實踐中,判斷車輛維修后的損害是否達到一定的程度,可以根據車輛的維修對車輛使用年限、安全性的影響,車輛的受損部件、整車的安全性、車輛的可操控性、舒適度的受損程度等來判斷。 同時,要考察車輛經過維修后的恢復程度。即使車輛的主要部件受損,但是經過更換與原有新配件無異,就不能認為存在使用價值的貶損。如果車輛僅發生刮擦、輕微碰撞等,并沒有導致車輛主要部件如大梁、水箱支架、發動機等受損;或經過維修后僅造成外觀上的瑕疵、噪音的些許增加等,就不能被認為損害達到了一定的量,需要獲得法律救濟。 擴展資料: 案例:新車剛買一月就被撞車主主張貶值損失獲支持 2016年8月,韓某駕駛其同年7月剛買的小轎車與李某駕駛的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韓某車輛損壞。經認定,李某負全責。后韓某將李某所在單位和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賠償車輛貶值等損失共計49983元。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韓某車輛貶值損失等各項損失共計45650元。 原告韓某訴稱:2016年8月,在順義區龍塘路北河路口,韓某駕駛新購置的小轎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被告某單位司機李某駕駛的小客車由東向南行駛,兩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嚴重毀損。經交通支隊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經查,被告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車輛系2016年7月新購置的,該車損壞相當嚴重,經鑒定貶損38000元。車輛修理期間,原告無法使用車輛產生交通費11983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上述損失并負擔本案評估費和訴訟費。 被告單位辯稱:已為原告墊付了車輛修理費47762元,車輛修理完畢,使用功能已完全恢復,不同意再賠償車輛貶值損失。車輛貶值損失不屬于賠償范圍,且評估報告不能證明原告車輛貶值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車輛使用也會造成貶損。交通費數額過高,不合理。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屬于保險除外責任,不同意賠償。交通費屬于原告自行擴大損失,亦不屬于商業三者險賠付范圍。訴訟費及評估費不同意負擔。 經審理查明:保險公司主張車輛貶值損失及交通費屬于間接損失為保險責任免除部分,但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已交付保險條款并對該免責事由進行了提示和說明。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單位司機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其所駕車輛事發時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鑒于原告損失均為財產損失且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已用盡,故法院確定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剩余保險限額內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部分由某單位對其職員李某履行職務期間造成他人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韓某請求的車輛貶值損失,韓某的車輛于2016年7月購買,2016年8月即發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且車輛受損程度較重,車輛維修后局部修復痕跡明顯,上述損害后果對車輛的市場價值造成了不利影響,且評估機構對車輛貶值出具了評估意見,該鑒定機構具有合法鑒定資質,被告方雖不認可評估意見但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故法院依據評估報告確認車輛貶值損失為38000元。 關于韓某請求的交通費,實為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屬于財產損失賠償范圍,但其請求數額過高,法院結合車輛用途、修理時間等因素予以酌情支持。對于上述損失,保險公司主張為間接損失屬于商業三者險免賠范圍,但未提交相關證據,故法院對該辯解意見不予采信。評估費作為訴訟相關費用,法院結合案情予以確定。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韓某車輛貶值損失、交通費共計45650元,評估費由被告單位負擔。參考資料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法院網-事故車輛貶值損失可否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法院網-新車剛買一月就被撞 車主主張貶值損失獲支持
新車被撞后,車主可向對方提出賠償的項目主要有:修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有些地方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車輛的貶值費用。 就賠償問題,可以先由雙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車主也可以根據交警認定的事故責任向法院起訴對方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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