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中的競業條款
保密協議中的競業條款
謝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鑒訂競業限制協議僅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掌握單位商業或技術秘密的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普通員工不在此列。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目的是保護本單位的自身利益,約朿勞動者的協議;但并不能成為用人單位限制勞動者的手段。競爭限制協議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兩年后自動解除,或者因用人單位的原因三個月未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有些地方性法規規定時間相對較短),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在競業協議中對經濟補償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月個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補償金,補償金若低于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競業限制協議可以有效地限制同類用工單位互相挖掘彼此的高級勞動者,給同類行業創造一個較好的市場環境。
首先、我想告訴你的是:保密協議中是可以包含競業限制條款的。所以,該保密協議合法。簽署之后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關于60萬的違約金于法無據,這是企業嚇阻員工的常用技倆。就算簽了這份保密協議,關于違約金的約定,屬無效條款,但不限影響協議效力。其次、為了你能厘清兩者之間的關系,先講保密協議:
1、保密協議簽署的時間,可以入職時在職時也可以離職時;
2、保守商業秘密是每個職員最基本的義務,且法律無規定保密需要給保密費的。再來講競業限制:1、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競業限制的補償及期限:按月給付及兩年。這是法律強制性規范;2、同時也規定了競業限制的主體: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所以你朋友是不是這個競業限制范圍,需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實務中一般情況下,仍由企業說了算,這個現實是難以改變的現像)。
3、勞動合同屆滿之日起,須每月按時給付。給了,員工必須遵從約定,否則,企業有權追償已給付的費用。造成損失的還要賠償;不給,員工就可以不受其約束。是否約定了競業限制補償金,不必然導致競業條款或協議的無效。 希望以上回答能讓你清楚分清兩者的關系及適用。最后,別小氣了你的分!
JXRY君已經回答得很好了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保密協議中的競業條款“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