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解除勞動合同原因
個人解除勞動合同原因
這個問題,查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上離職原因,個人原因有:主動自愿辭職、勞動者違反公司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自動離職等。
您自己離職,不能領取失業金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ㄒ唬┌凑找幎▍⒓邮I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ǘ┓且虮救艘庠钢袛嗑蜆I的; ?。ㄈ┮艳k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你怎么那么大意啊,既然是被公司裁掉的,那么公司給你出具的離職證明上面就絕對不能寫成個人原因離職,這等于是你自己主動離職的,而不是公司方面把你裁掉的,你拿這樣的離職證明去申請勞動仲裁,我告訴你,人家仲裁委根本不會受理的,你也別想拿到任何補償。
你必須明白一點,勞動維權必須講究證據,是按證據來判定的,你現在手上的那個離職證明只能證明是你自己走人的,絕對無法證明是公司裁員把你裁掉的。即使你實際上確實是被裁員了,你真的被冤枉了,但你口說無憑啊,仲裁委認可的就是白紙黑字的離職證明。所以我說你怎么那么大意呢,當初為啥不拒絕簽收呢?
為今之計,你如果還想申請勞動仲裁,補救是不大可能的了,但如果你滿足下面兩個條件,一是你離職單上面寫的離職原因是公司裁員導致離職,二是你這個離職證明上面沒有你個人的簽字或手印。那么你還可以放手一搏,你完全可以無視公司給你開具的離職證明,用其他的證據去申請勞動仲裁,即便公司到時候拿出留存的一份離職證明,你也可以否認的。因為你的離職單上面寫的離職原因是公司裁員,而離職單可是經過公司領導層層審批確認的,所以最有法律效力;再者沒有你簽字的離職證明,單位隨時都可以制作一份,所以幾乎沒有作用。
如果你當初辦理離職的時候,離職單上面的離職原因寫的也是個人方面的原因,那么你已經沒有任何希望了,是不可能得到仲裁受理的,更別提什么補償了,只能自認倒霉。
最后,不管這件事最終如何,希望此事能讓你“吃一塹長一智”,以后如果遇到這類裁員的事情,一定要注意公司開具的任何文件內容是否屬實,如果不屬實,就堅決不要接受,這樣你維權才會被受理并有勝訴的可能。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用。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您好,這個解除勞動合同,個人提出和單位提出是兩種截然不同的選擇,如果你個人提出的話是屬于你個人主動辭職,那么個人主動辭職是享受不到相對應的一些經濟補償待遇的,包括失業金的領取也是無法來領取的。
那么如果是單位提出辭職,很明顯是屬于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你是屬于被開除的現象,那么這種情況下是根據你所在工作單位工作的年限,可以享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待遇,那么這個經濟補償是根據工作單位的工作年限來決定,工作一年是可以享受到一個月的經濟補償,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12個月。
除此以外,你還可以享受到失業金待遇的領取失業金待遇的領取是根據你失業保險的參保年限來決定,如果說你的失業保險參保的10周年以上,那么你就可以最長領取失業金不超過24個月的待遇,所以說很明顯你也可以享受到失業金的領取,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那么我們通過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肯定會比我們個人提出辭職要好的很多。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二、你可以郵局寄特快專遞,并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謝謝邀請!
題主因個人原因丟失的《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這倆份檔案材料對于到新單位辦理社保繳費手續均不重要。
只要你的原單位己經為你辦理過社保費用繳納手續,社保費用征收部門存檔的《繳費記錄》才是最重要的。
你要做的是: 你要請你的原單位財務室經辦人員到行政服務中心人社局相關窗口,領取表格,填報辦理減員手續,原單位辦理完畢減員手續后,新單位就可以順利辦理社保增員以便繼續為你繳納社保費用了。
還有,你的社保繳費信息永遠也不會丟失的,現在無紙化辦公,你的繳費情況都己經錄入了系統,并且都有備份。現在的個人社保號都是各人的身份證號碼,憑自己的身份證就可以隨時調取或查詢你的社保狀況和繳費記錄。
綜上,題主陳述的檔案丟失不會給你再就業后續繳社保費用造成任何影響。
接受教訓,妥善保管好與新單位所簽的新勞動合同,新合同才重要,不能再丟失哦!
凡眼看法~百姓視角~感恩關注!
即便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員工的原因,也出現為兩種賠償方法,具體如下:
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但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那么公司應當按照你的工齡支付你經濟補償金,也就是我們說的“N”補償。
二、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那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需要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這個是相當于經濟補償金的2倍,也就是我們所說的“2N”賠償。
三、順帶的賠償:未休年休假工資、要求補繳未足額繳納社保(住房公積金)的差額、已付出勞動的工資、未支付的加班費(若有)
總之,自己多多研究挖掘,確保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員工自愿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獲得賠償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說明:
一、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第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條,那么員工是可以獲得經濟賠償的。
二、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法相關規定的違反法律行為,那么員工是不能獲得經濟賠償的。
具體法律條文請參考《勞動合同法》,學法律,保權益。我是趙律師,關注我,帶您了解更多法律知識!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個人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