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承包土地能繼承嗎
老人去世后承包土地能繼承嗎
《中華人民共和 國農村土 2113地承 5261包法釋 義及指南》 第三十 一條 承包人應得 4102的承包收益,依 1653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規定。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本法第2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本法第15條做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奔彝ブ胁糠殖蓡T死亡的,由于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例如,在一個3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應當由丈夫和孩子繼續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時按照人口計算土地的數量。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才存在是否允許繼承的問題。 關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當允許繼承,這樣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穩定承包關系。這種意見有一定的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時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城鎮落戶,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學畢業后在城市就業,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結婚后在本村單獨立戶,如果其已經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在我國目前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有失公平。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并嚴格用于解決人地矛盾。
土地確權后,要是老人去世了,已分戶的兒女還有繼承權嗎?對于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搞明白的是,農村土地確權,確的是什么權,弄清這一點,所有問題諒迎刃而解了。對于繼承,我想大多數人都明白,繼承是指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歸有權取得該項財產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可以被繼承的,是屬于死亡人的合法權益,從財產角度講,也就是死亡人的私有財產。在我國的民法制度中,第一順序繼承人通常是指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而本題中,是特指去世人的子女。
所謂農村土地確權,是指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土地法規定,我國農村的土地,一律歸農村集體所有,所以,目前農村的土地確權,通常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和確認。而農村土地承包權的確認,是以第二輪土地承包為基礎,通過實地測量,最后認證農民承包的地畝數,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從這一點我們可以看出,對于農民來說確權確定的是土地承包權。而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權是不能繼承的,只能繼承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收益。
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確認后,如果農村承包土地的老人在承包期內死亡,其已經分戶的子女,和死亡人不是土地的共同承包者,自然沒有土地承包權的繼承權。承包權是一種合同關系,由承包人和發包人簽訂合同而確立。而農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則是以戶為單位。一旦簽訂了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內,承包戶內只要有一人還在世,則其家庭戶共同承包的土地就不會有所變更。但子女已經分戶,和老人不是一個承包戶,不存在共同的承包關系,一旦老人去世,子女就無權再耕種老人承包的土地,在老人戶內無其他人口的情況下,村集體會收回去世老人承包的土地。
最簡單的說法,土地是集體的,不是個人的,所有權可以繼承,使用權不能繼承。所以農村土地承包權不存在繼承關系。雖然土地已經明確的確權,但確定的不是所有權,土地仍然歸村集體所有,承包土地的老人去世后,只要沒有共同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承包合同,其承包權自然滅失,不存在繼承關系。但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也就是說,承包人死亡,但其在承包土地上的投入和產出,應該有繼承人繼承。土地承包法還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也就是說,對于林地承包來說,在承包期內,承包者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承承包至承包期結束。
綜上,農村一般的土地承包關系,不存在繼承人繼承的問題。只有林地承包者,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承包至承包期結束。可以繼承的,只能是私人財產,使用權不同于所有權,不存在繼承關系。
謝邀!
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可以繼承,繼承人只可以繼承其土地上的收益。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該法的 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也就是說,只要土地承包經營權合法取得,在父母去世后,其生前的承包地沒有到期的,子女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謝謝邀請,題注提問的,農村這次承包土地兒女能繼承嗎?現在就回答你,這次承包土地,是在上次土地承包土地的原有土地的基礎上進行土地確權的,增人不增地,去人不去地。:誰家如有新增人口,只能等到老人去世后,后代子女兒子孫子轉流繼承,父母的土地,或轉流繼承其他人的,不愿種地人的土地,這是新規定,新政策放心種地把,不會改變的,謝謝友友祝友友天天好心情。
承包人去世后,繼承人是否有權繼承該土地?
只要在承包期內,盡管承包人去世,作為繼承人你是有權繼承該宗土地經營權的,直至承包合同期屆滿止。這種情況其實不存在什么繼承,繼續經營就是了。
作為繼承人,你原本就是該家族一分子,是該宗土地的共有人,繼承自家的確權土地合情、合理、合法。農村中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以戶為單位,以家庭人口平均數所取得的。作為承包人(即戶主)他只是責任人,而他的家庭所有成員(即繼承人)則是該宗土地的共有人。承包期內,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收回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是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的,雖說承包人去世,但共有人還健在,這土地經營權理當由其后人繼承。
在這里說明一下,這種土地經營權的繼承不同于家庭財產那種法律意義上的永久性繼承,它屬一種階段性繼承。因為它是有合同期限的,合同期屆滿,繼承經營權即宣告終止。根據現行相關政策規定,農村確權土地在第二輪承包基礎上再延長30年的承包期限,也就是說你的土地經營權的繼承可延續到2057年底。
個人解讀,希望能幫到點你。如有不妥歡迎列位看官參與熱評!
導讀:農村孤寡老人去世后,他的承包地、山頭和宅基地應該怎么辦?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單一的,如果農村老人去世后,那么他的承包地和村里的山頭,就應該理所應當的過繼給子女,這種土地過繼和債務過繼是差不多的,如果沒有子女或者老婆,是可以在租期內過繼給親戚或者或合伙人的,如果以上都沒有,那么只能將土地和山頭歸還村集體,讓村集體重新分配。
【土地誤區】
很多農民有這么一種誤解,就認為自己分配的土地就是屬于個人所有,其實不然,農民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民只有耕種的權利,沒有私自售賣的權利,這是很多人都有的一個誤區,但是只要生產模式一直不變,農民就能擁有土地的使用權。
如果農村的孤寡老人去世,那么涉及的不僅僅是土地和山頭這么簡單,涉及的還有宅基地,現如今農村的宅基地可謂是“千金難求”,所以宅基地在沒有直系親屬的情況下,村集體是有權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的。
【一戶一宅原則】
現在國家明確規定,實行“一戶一宅”政策,一戶人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如果多出的宅基地,那么不僅不受國家保護,同時也不受國家認可,要想翻新沒有證件的宅基地,現在是比較難的,所以一戶一宅措施出臺后,宅基地的歸屬問題有了一個明確的規定。
村集體收回土地不僅可以盤活土地,同時也能讓農村建設更為的規范,同時也少了很多糾紛,以前的農村經常因為拆基地的問題大打出手,現在政策實行,這種問題就迎刃而解,要想爭奪宅基地,首先要確定自己名下時候還有宅基地,這無疑可以讓農村更為的和諧發展。
孤寡老人的土地和山頭的歸屬問題,是非常有爭議的,按照規定,如果沒有直系親屬的情況下,可以暫由親屬或合伙人代管,等到了合同的期限,可以選擇將土地交還村集體,也可以繼續承包,這一點是沒有明確規定的。
所以當親屬病逝之后,且沒有直系親屬的情況下,親屬的土地或者山頭,是可以去爭取一下的,但是最大的可能是判給親屬的合伙人,在沒有合伙人的情況下,拿到土地的使用權是最大的,但是不管怎么樣,土地如何盤活才是最重要的,這關系到農村的長久發展。
老人去世后,只要兒女的戶口還在農村,村委會就將家庭承包田收回的行為是違法的!國家的土地政策和中央文件規定:家庭聯產承包田的承包期限再延長30年,現在的土地政策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田?!保诙喭恋?027年到期后土地的承包期限再延長到2057年,也就是說2057年前村委會是沒有權力將有農村戶口的農民的土地收回的!被非法收回“家庭聯產承包田”的農民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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