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處罰金額規定
員工處罰金額規定
企業可以依法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勞動規章制度里對于職工違反規章制度所規定的懲罰措施是合法有效的,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如果職工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企業有權進行處罰,但處罰標準不得超過員工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罰款后剩余金額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職工對該懲罰(包括罰款)不服的,有申辯權,還有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的權利。
1,公司對員工只能是扣減工資,而無權罰款理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及職工獎懲條例廢除,企業已經沒有處罰員工的權力,只能是依照法律及內部規章扣薪水2,數額: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扣減后也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含社保個人繳費部分)理由: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3,事假問題:上面所說的是依照法律及公司公開的合法規定對勞動者扣薪,但如果勞動者請事假,企業有權依法扣除事假當日的工資,比如一個月勞動者只上了5天班,其余因個人原因請假,那么公司有權只支付這5天的薪水,可以按照日薪計算,這不違反扣薪的標準4,勞動者導致企業受損:企業同樣無權扣薪或者罰款,但勞動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除了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關系,同時還可以另外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如果勞動者故意損害企業利益或出賣企業,可能涉嫌犯罪,企業可以報警處理
員工工作上違規了,領導私下里收取違規員工10~20元的現金,然后這種違規就被掩蓋了,很明顯這種處理方法是不合理的,這會助長領導的不規范行為,最為重要的是這會嚴重損害公司的規章制度效力,最終可能影響到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所以,公司必須想辦法了解此事,解決此事,否則必然成為隱患。
在我看來,員工違規,本應該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可是領導并沒有這么做,領導卻采取了私下收取員工10~20元的現金進行私了,這也意味著領導收取的現金必然進入了個人腰包,沒有上交公司。
但為什么員工不抵制領導的這種行為呢?我覺得除了領導的權威因素外,很可能是因為公司對員工違規的制度處罰更為嚴重,遠遠超過領導收取10~20元的小費,所以員工才會心甘情愿的把錢給領導,以圖減輕懲罰和減少損失。這樣一來,領導和員工都是劃算的,可是,風險卻由公司承擔。
在我看來,領導私下里收取違規員工的小錢,我擔心其行為可能對公司造成很嚴重的后果。比如會造成品質問題,讓公司蒙受損失。從概率角度而言,當員工違規的次數多了,結果全部被領導收錢掩蓋了,公司卻一直被蒙在鼓里,當員工違規的次數越來越多越來越嚴重的時候,一定會出現質量問題的,彼時,公司將承擔領導和員工造成的后果,這對公司而言非常可怕。
我的這種擔心并非多余。
根據海恩法則的描述,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
海恩法則告訴我們,員工違規其實就是輕微事故,如果領導不正確處理這種輕微事故,而是通過向員工收取一點小錢作為處理方法,就會讓員工覺得違規并不是什么嚴重的事,以后違規頂多還是交點錢就可以解決。當員工存在這種想法的時候,那么就不會對工作負責,而一旦員工對工作不負責,領導又只知道收錢掩蓋事情,最后必然出現大問題。那個時候,損失最大的就是公司了,而員工和領導大不了被開除而已。所以說,這種私下里收取違規員工10~20元小錢的領導非常不稱職,比違規員工更不齒,是公司事故的最大隱患所在,公司必須清除這種不負責任的領導。
總的來說,員工違規不是小事,作為領導必須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對違規員工進行相應的處理,切不可私下里擅自收取員工現金私了違規行為,這對公司是極其的不負責任。如果領導這么做了,領導也是在違規,只要是違規行為,都是不合理的。
這件事同時也告訴公司兩個事,必須加強領導的管控和審計工作,必須加強公司所有員工的廉政教育;同時要在平時的工作中注意員工的訪查和溝通工作,及時發現員工和基層領導存在的不合理行為,防止公司受到不必要的損害。
違規單位有權罰你款,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但不能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
超出這個額度就是違法行為。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員工處罰金額規定“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