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無證生產處罰規定
最新無證生產處罰規定
食安法第122條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第一,《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27條規定,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們的罰款。對造成人體損傷或者發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責任的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對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我國《刑法》第148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我國《刑法》第104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其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時,第148條、第140條兩罪就產生了法條競合。競合是個刑法理論概念,法條競合就是指有兩個或兩面三刀個以上法條規定了同一內容,造成重復。根據《刑法》第149條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的,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的,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另外,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違反許可證管理規定,生產相應產品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如果產品危害社會、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相應規定處罰。2、冒用他人名義銷售,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答受到處罰。 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假冒他人企業名稱,仿冒國家名優標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偽造產地名稱等),可能觸犯銷售假冒產品罪,假冒商標罪等不同罪名。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一條 偽造、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法律)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件之后方可開展相應經營業務。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你生產的是食品,所以不能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14條罰款2萬以下沒收違法所得了,這個應該《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所以你這個罰款,肯定少不了。
非法分很多種,但是處理的情況也不一樣,輕則沒收所有違法所得和違法工具產品,重者判處刑法。可以參考食品安全法中的相關條例自己核對。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制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未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 (四)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 (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 (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 (二)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九十二條 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依法對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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