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提審不開庭可以嗎
民事再審提審不開庭可以嗎
法院認為調解錯誤,再審無據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不同于審理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法官主持調解。調解是審理民事案件的一個重要原則,”先調解后判決”,也是民事判決的前提。
法院發現調解有錯誤,什么錯誤?違背雙方自愿的原則,法官或當事人另一方強迫了嗎?或者調解協議內容有違反法律規定?
沒有,調解就沒錯誤。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被告都認為原審調解自愿合法,法院卻認為調解錯誤,豈不怪哉?
法院發現調解錯誤,裁定再審有何法律根據?
我是平民百姓,很少接觸法院,既使接觸過法院,也是28年前的事。學習法律僅是自學,屬于孤陋寡聞,對業已生效的調解”裁定再審”,這還是第一次聽說。
翻遍《民事訴訟法》也沒有找到對調解認為有錯可以再審的法律依據。
再說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區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這十一項均沒有對調解可以裁定再審。
同時法院對再審有”審判監督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錯誤,法院院長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沒有對調解可以再審,拿到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當事人對生效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但有2個前提,一是違背自愿原則,二是內容違法。
此案原被告都認為原審自愿合法,因此他們不會申請再審。
原被告均未到庭,其理由是雙方愿意履行調解達成的協議。
法院如何再審?應該視同撤訴。撤訴的是再審,原審調解合法有效。法律根據就是《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沒有理解錯誤,你的問題是:申請再審中能夠要求合議庭采取不開庭的審理模式嗎?
這個里面是兩個問題:
一是再審申請問題?你的再審申請是否已經被法院接受并決定立案再審?只有法院立案決定再審,才會發生審理模式的選擇問題。
二,不開庭審理是案件的審理模式之一。案件的上訴審(二審)有兩種模式,一種是開庭審理,即將雙方當事人通知到法院當面審理,再制作裁判文書送達當事人。一種是不通知雙方當事人到法院參與當面審理活動,而是由法官對案卷材料進行閱卷審理,行話叫做書面審,然后制作裁判文書對雙方當事人送達。
在法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享有申請對案件進行再審的權利(得法院批準才能立案再審)。當事人不享有‘’要求對再審案件采用書面審‘’的權利,因為采用什么審理模式是法官依其對案件案情的分析而依法決定的。
必須開庭,另行組成合議庭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不必須開庭,需要區分情況而定。
提審是再審審理程序,中國民事訴訟制度里沒有再審案件審理程序的專門規定,一般都是適用一審或者二審程序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根據該規定,上級法院提審案件,應當按照二審程序審理,但該條并未規定提審后法院應否開庭審理問題。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根據該規定,按照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但例外情況是,如存在特殊情況,或當事人已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
綜上,民事案件再審提審后,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例外情形下可以不開庭。
對于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審查,不需要開庭審理,法律上沒有規定必須開庭審理,甚至沒有規定對申請人進行詢問。如果是進入再審的刑事案件,才必須開庭審理。民事案件規定審查再審申請,必須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三條 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并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復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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