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開庭一般要去幾個人
由于夫妻雙方爭議不能得到協商處理的,因此往往會通過訴訟離婚解除婚姻關系,那么離婚開庭一般要去幾個人?如果不去還可以順利離婚嗎?
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對離婚訴訟需要去多少個人是沒有規定的,由具體的情況而定,一般要出庭的人是原告、被告、代理人、證人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同時,如果被告缺席,法院經過公告后,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如果法官認為被告必須到庭的,且經過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傳。但是,離婚訴訟一般不屬于必須到庭的情形,法院一般會缺席審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1、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對于缺席判決的態度是非常慎重的,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缺席審理:一種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的,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的。
3、一般情況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離婚案件除外,屬特殊情況下必須到庭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但該規定對哪些情況下被告必須到庭并沒有詳細說明,實踐中,人民法院采取拘傳措施是非常罕見的。
4、因此離婚訴訟中,被告即使委托了訴訟代理人,原則上也是應當出庭的,法律如是規定,主要是因為離婚訴訟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關系,具有與其他案件不同的特點。如調解是處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雙方是否能經調解和好,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不是訴訟代理人所能表達和決定的。在”離與不離”的問題上,只有當事人才能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