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開庭被告不到庭怎么辦
民事審判中被告缺席,法院可以采取拘傳或者缺席審判的方式宣判。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法院可在查明事實后缺席判決,如果由于被告缺席,導致有利于被告的證據未能舉證和質證,那么被告可能需要承擔不利的后果。《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法院缺席判決的可能性非常小。
對此問題,《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從這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即使被告沒有出庭或者中途退庭,法院完全可以作出缺席判決。但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勞動報酬和離婚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兩次傳票傳喚,指人民法院送達傳票,并由受送達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一般指沒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無法到庭的特殊情況。
離婚訴訟需要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參加庭審,除非當事人有法院認可的不需要出庭的書面情況說明。沒有特殊情況,法院不會缺席宣判離婚官司。 被告經過兩次傳喚沒有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拘傳當事人到庭。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首先我要告訴你的是,被告不來,等于放棄了答辯權,就是說,被告沒有機會為自己辯解了。那么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也就是說,發現會因為被告的缺席,以原告的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來認定證據,最后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我們今天的訴訟中,被告不來的情況一般來說,都發生在債務糾紛案件中。好多被告接到傳票或者開庭通知后,都“消極”的認為,反正去不去法院開庭,法官都會判決我還錢。何必去丟人呢!其實這是當事人的誤區。作為被告,按時參加訴訟庭審活動是你的權力和義務的具體體現,更是對法律的尊重,重要的是,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實。比如,你欠了十萬元錢,利息約定過高,你在過去的幾年中,已經按照高利息給付了接近本金的款項,但是你一直認為“本金未還,利息是我自愿約定”,這樣的事情在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可是你如果出庭答辯,這一細節就會讓法院及時將高利率折抵本金,你這被告就能少還些債務。不能到庭,原告沒有損失,可是被告的權益就不好維護了,所以,尊重法律才是做人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