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寫的婚內財產協議有效嗎
自己寫的婚內財產協議有效嗎
既然要結婚,就要有共同的目標和共同的語言,不分你我只講奉獻,不求回報,真心相愛,心心相印,不離不棄。雙方才能走到一起,牽手一生的。
如果沒有共同的語言,沒有共同的目標,結了婚在經濟上分得一清二楚,純屬就是為了結婚而結婚,經歷一下婚姻的體驗,結婚就是奔著離婚而去的,又何必去結這個婚,白白的浪費青春,浪費感情。這不是腦袋被門擠了,自己和人生開玩笑嘛。
正如樓主所問,婚內財產分配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這個問題,不是一方居心不良,就是雙方都是任性作的種子,才會捉弄感情,拿婚姻當成兒戲,想進就進,想出就出。這不是荼毒愛情,沒事找茬給自己添累嘛。
那我就不開玩笑的答復你,只要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責任人,在自愿的基礎上,沒有外來干涉和逼迫的環境下,純屬于自愿的行為,在婚內簽下的任何財產分配協議,只要離婚成了事實,法院就會尊重雙方的協議約定,在法律上立馬就生效,這一紙婚內財產分配協議有絕對的法律效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無論誰寫都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約定的效力問題: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對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難,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4、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5、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6、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于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
這個提問可能少了幾個字,完整提問應該是: 婚內財產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按照這個問題來解釋,只要“約定”內容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愿的體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律師,關于您提出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因此,夫妻是可以對財產進行約定的。關于協議的效力,只要滿足一般民法上的要求就可以。比如雙方都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沒有被脅迫,自愿簽訂該協議,且意思表示真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和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謝謝邀請!
簽好的婚內財產就是有效的,離婚的時候就應當按照這個協議分割財產的!
但是當你們離婚的時候,一方面認為這個原來的婚內財產協議不合理的話,想要重新簽定新的離婚財產協議,那是不可能的,即使到了法庭上,法院也不會支持的,法院還得支持第一個婚內財產協議的!
如果兩個人都認為這個婚內財產協議不合理,那兩個人都同意后是可以重新簽定離婚財產協議的,但是,話又說回來了,兩個人如果都認為這個婚內財產協議不合理的話,那兩個人還能夠重新再簽定一個都認為合理的離婚財產協議嗎?顯然那也是不可能的!
所以即然已經有了這個婚內財產協議,那離婚的時候也就都別反悔了,也就都別瞎折騰了,還是就這么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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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自己寫的婚內財產協議有效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