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關于婚內財產協議是目前很多夫妻都會選擇的一種法律協議,在婚內將個人財產利益關系理清楚,是非常必要的。并不是說所有的婚內財產協定都是為了離婚做準備的,這個協定可以稱之為對雙方財產的一種保障,也就是說讓彼此在不涉及財務的的狀況下進行更加純粹的婚姻生活。
婚內財產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我們需要搞清楚婚內財產約定是什么?主要約定些什么內容?
婚內財產約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怎么寫受法律保護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必須雙方同意離婚,不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3、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4、夫妻財產分割后,如何轉移給對方,如,房產過戶。 5、夫妻財產分割后,共有的不易分割的財產處理的具體方式。 6、財產分割后,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履行約定。 7、違反協議的責任。
《婚姻法》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建議依法約定財產,不能約定全部財產歸一方所有。如果擔心協議的效力,可在當地律師的幫助下進行協議約定,或者到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也就是說,只要在雙方均自愿的前提下簽署的婚姻財產協定,一旦離婚法院是認可的,也會尊重財產協定內容進行相應的財產分割。當然并非協定內所有內容均在法律許可范圍內,比如以下兩點可能就不在法律許可范圍內: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于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大部分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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