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分割協議離婚時是否有效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離婚時是否有效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還要看是否符合下面的情形:首先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必須要建立在夫妻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如果有脅迫、欺詐的情況,那么就會導致協議無效。其次,在協議中只能就雙方完全所有的財產作出約定,而不能約定他人的財產,若約定的內容侵犯了國家、集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這樣的協議也是無效的。再次,協議最好是采取書面形式。最后,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那么自雙方簽字蓋章之后就是生效的,也就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但要注意,對于這樣的協議并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也就是之后一方不按照協議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時另一方不能直接拿著該協議,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簽好的婚內財產就是有效的,離婚的時候就應當按照這個協議分割財產的!
但是當你們離婚的時候,一方面認為這個原來的婚內財產協議不合理的話,想要重新簽定新的離婚財產協議,那是不可能的,即使到了法庭上,法院也不會支持的,法院還得支持第一個婚內財產協議的!
如果兩個人都認為這個婚內財產協議不合理,那兩個人都同意后是可以重新簽定離婚財產協議的,但是,話又說回來了,兩個人如果都認為這個婚內財產協議不合理的話,那兩個人還能夠重新再簽定一個都認為合理的離婚財產協議嗎?顯然那也是不可能的
既然要結婚,就要有共同的目標和共同的語言,不分你我只講奉獻,不求回報,真心相愛,心心相印,不離不棄。雙方才能走到一起,牽手一生的。
如果沒有共同的語言,沒有共同的目標,結了婚在經濟上分得一清二楚,純屬就是為了結婚而結婚,經歷一下婚姻的體驗,結婚就是奔著離婚而去的,又何必去結這個婚,白白的浪費青春,浪費感情。這不是腦袋被門擠了,自己和人生開玩笑嘛。
正如樓主所問,婚內財產分配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這個問題,不是一方居心不良,就是雙方都是任性作的種子,才會捉弄感情,拿婚姻當成兒戲,想進就進,想出就出。這不是荼毒愛情,沒事找茬給自己添累嘛。
那我就不開玩笑的答復你,只要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責任人,在自愿的基礎上,沒有外來干涉和逼迫的環境下,純屬于自愿的行為,在婚內簽下的任何財產分配協議,只要離婚成了事實,法院就會尊重雙方的協議約定,在法律上立馬就生效,這一紙婚內財產分配協議有絕對的法律效力。
我國在婚姻的制度上采取的是,結婚自愿,離婚自由的方針。只要是男女自愿結成夫妻,牽手婚姻,就可以進入婚姻的殿堂,成為合法的夫妻。雙方的利益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就受到法律保護。
在如今的現實社會中,往往就有一些年輕的男女,他們總是把自我放在第一位,從來不會換位思考,為對方著想。一句話不和,對待婚姻視如兒戲,就任性,就作,想進就進,想出就出,才會造成離婚率居高不下,真是時代悲哀呀!
就如樓主所提,離婚協議分割財產是否有效的這個問題,無論你們是走法律渠道依法解除婚姻的,還是協議離婚的,只要雙方認可,自愿劃分財產分割,在法律上就能得到認可,就是受法律保護的。
協議離婚本身就是男女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在不受任何外來干涉和逼迫的環境里,自愿訂立的分割財產協議,只要雙方都是具備完全獨立行為的責任人,一旦簽字認可,離婚既成了事實,這一紙離婚協議在法律上立馬就生效,再后悔也不可逆轉了。
總之,就算在協議內容里,一方不愿意要共同財產,而且還想把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贈送給對方,只要敢簽字,就是合法的。毋庸置疑,這一份離婚財產的分割協議,就成了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文件,一槌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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