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侄子要辦什么手續
收養侄子要辦什么手續
過繼侄子要簽收養協議,并去民政局辦收養證書。
法律上沒有過繼之說,只有收養。如果姑姑符合收養條件,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不需要錢。
辦理收養手續需提供的證明:
1、領養申請書;
2、收養人雙方戶口、身份證、結婚證;
3、居委會出具的收養人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情況說明;
4、醫院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能收養子女的疾?。]有精神病和傳染病);
5、收養人經常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6、收養人雙方年滿30周歲,有生育能力的必須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不違反現行計生規定的協議;
7、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告的證明;
8、收養查不到生身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登記機關在收養登記前,應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滿60天,棄嬰、兒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領養孩子需辦理以下手續: 一、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三、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四、收養登記實行分級登記制,涉及到內地公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孩子戶口源頭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涉及到港、澳、臺、華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地級市(州)民政部門辦理;涉外的收養登記,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民政部門或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級市(州)的民政部門辦理。五、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關系。 同時,還需帶收養人(男、女雙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頭像各一張,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全家福(兩寸)照片一張。 拓展資料: 領養證 領養證是為了規范收養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人應依法進行登記。表明被收養人由誰來監護,為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維護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權利。 辦理證件的要求: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2、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 領養證
到民政局辦理收養證明。帶戶口本身份證,弟弟弟妹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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