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務工人員可以在外地辦理離婚手續嗎
不可以,外來務工人員不能在本地辦理離婚,因為本地沒有你的婚姻信息,所以只能到戶籍地辦理離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是協議離婚,一般認為是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既可以到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部門,也可以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
因此,如果是協議離婚,每個地方的規定是不同的,有的地方可以異地辦理,但是要提供暫住證,有的地方是不允許異地辦理的,要到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部門辦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對于一般的離婚案件而言,是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但是,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所以,只要有證據證明被告在異地居住超過一年時間,則起訴離婚可以在被告的經常居住地辦理,而不是必然要去被告的戶籍所在地進行起訴。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需要在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這個是有明確規定的。在我國,婚姻是自由的,如果夫妻感情出現問題,也可以選擇離婚。那么,可以在外地打工的地方辦離婚手續嗎?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可以在外地打工的地方辦離婚手續嗎
根據我們目前的法律規定,婚姻關系的解除有二種方式: 一是協議離婚,即雙方同意離婚,并對財產、子女撫養權和撫養費、共同債權債務做出處理并簽訂協議,在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而解除婚姻關系。 二是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可以在外地打工的地方辦離婚手續嗎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換病房等。
5、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可以在外地打工的地方辦離婚手續嗎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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