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是否受法律保護
婚約是指民間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訂立的一種協議。婚約在我們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也主要是為了保證婚姻能夠順利進行。但是在我國法律上是沒有婚約這樣的規定的。那么問題是婚約還受法律保護嗎?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關于婚約是否受法律保護的相關法律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婚約是否受法律保護
婚約不受法律保護。婚約又稱訂婚或定婚,是男女雙方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而達成的協議。訂立婚約不是結婚的法定必經程序,男女雙方確立夫妻關系,完全以他們在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及結婚證書為依據。因此說,婚約不受法律保護。我國法律對婚約的態度。首先,我國法律對婚約既不提倡,也不禁止,這是為了保障婚姻自由。其次,婚約無法律約束力,不受法律保護。如一方不愿履行婚約,另一方不得請求強制履行。當一方要求解除時,應當告知對方,但無須征得對方同意,也無須履行任何法律手續。
雖然法律沒有關于婚約的規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受傳統習慣的影響,民間的訂婚現象還是相當普遍。婚約解除時,常常引發各種糾紛,因此,對婚約引發的有關問題要妥善解決。需要明確的是,解除婚約無須經過訴訟程序。婚約經雙方同意即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只需向對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
二、婚約財產的法律性質有哪些內容
目前在學界關于婚約財產的性質主要有三種學說:
(一)附義務的贈與說。《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由此可見,附義務的贈與要求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雖然在一般的贈與中,受贈人不承擔任何義務,但附義務的贈與中所附義務并不是贈與的對價,因而其仍具有單務性和無償性。如果受贈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所負義務,贈與人是不可以此為由而不履行其贈與義務,但是在贈與人履行了給付義務之后,受贈人仍不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則可行使撤銷權,要求受贈人返還所贈財物,當然也可請求受贈人履行義務。但是,這種學說用在婚約財產返還時就不太可取。
1、附義務的贈與中所附義務必須合法,不得有違法律規定,把結婚作為贈送婚約財產所附義務,明顯違背了當事人婚姻自由的權利。
2、附義務的贈與在贈與人完成了給付義務之后,贈與人可以請求受贈人履行事先約定的義務。
照此推理,在婚約財產返還糾紛中,如果一方違反婚約,另一方則能以已給付婚約財產為由,請求對方履行與自己結婚的義務,這豈不荒唐?因此,附義務贈與說不能夠準確解釋婚約財產的性質。
(二)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說。所謂附解除條件的贈與,是指以將來可能發生的客觀事實的成就作為贈與失效的條件。《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合同中所附的解除條件必須是將來可能發生的,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并且該約定不得違背法律要求。倘若將婚約財產視作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而把結婚作為贈與所附之條件,首先有違當事人結婚自主的權利,違反了婚姻法有關婚姻自由的規定;其次,把不能結婚作為撤銷贈與的條件,其邏輯結果必會步入買賣婚姻的泥潭之中。
(三)目的贈與說。所謂目的贈與,是贈與人為達到一定目的而為的贈與。追求某種目的和結果是目的贈與區別于其它贈與的標志。如果贈與的目的不能實現,贈與人不得請求受贈人幫助其達到目的,而只能請求返還所贈財產。婚約財產是一方為能夠與對方結婚而向其贈送的財物。如果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贈與方贈送彩禮及其他財產的目的已實現,不發生財產返還的問題。但如果因種種原因最終分道揚鑣,贈與方則可以結婚目的落空為由要求對方返還財產。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婚約是否受法律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由于由于婚約是民間約定俗成的一種方式,并不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所以在我國法律中并沒有進行保護。但是如果在沒有法律可以適用的話,可以引用作為一個習慣。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問。如果大家還有什么問題,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