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庫直接責任人是誰
小金庫直接責任人是誰
1.私存私放設立“小金庫”。
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其他公款設立“小金庫”的,責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1)符合規定的收費、罰款,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予以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坐支的,收繳國庫。
(2)違反規定收費、罰款以及攤派,原則上按原渠道退還給當事人,無法退還的,收繳國庫。
3.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1)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黨政機關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收入,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繳應當上繳的收入。
(2)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收入,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原則上追回有關款項,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4.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1)以未實際發生的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虛列支出套取資金的,追回有關款項,收繳國庫。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超范圍、超標準列支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掛賬消費或套取資金的,追回有關款項,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5.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戶核算設立“小金庫”。
單位相關經營收入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原則上追回有關款項,納入本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并按照稅收有關規定補繳稅款。
6.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列支套取資金的,追回有關款項,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7.以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1)購買假發票等票據騙取財政資金或其他公款設立 “小金庫”的,追回有關款項,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以下的罰款。
(2)以虛假經濟業務事項取得發票等騙取財政資金或其他公款設立“小金庫”的,追回有關款項。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以假發票超范圍、超標準列支與實際經濟業務事項金額不完全相符,套取資金的,追回有關款項。
(4)以假發票列支與實際經濟業務事項金額相符的,責令改正,并按照稅收有關規定補繳稅款。
8.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1)除《工會法》規定的資金來源外,其他公有資金轉入工會賬戶的可以認定為“小金庫”,但政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規定程序的補助除外。
對在規范津補貼之外,利用工會經費直接向職工個人自行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如休假休養消費券、體育用品等),或以報銷職工個人費用的形式變相發放津貼補貼的,原則上予以追回,收繳國庫。
(2)上級單位撥款到下級單位,列支上級費用的,限期追回轉移的資金,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列支上級津貼補貼的,追回有關款項。
9.賬外資產(主要指固定資產、股權債權、對外投資)。
(1)賬外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責令限期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利用職權以應收不收或放松監管為交易手段,讓相關單位購買計算機、車輛等大宗物品等行為,責令改正,限期處置,收繳國庫。
(2)賬外股權和債權(包括對個人借款和貸款)。責令限期改正,追回有關款項,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
(3)賬外有價證券。責令改正,限期處置,追回有關款項,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
單位隱匿收入設立小金庫,是非法的, 應當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小金庫是非法的,但錢依然是公款,誰動用了誰是侵占罪。不過,僅是對不上賬是不能證明會計犯有侵占罪的。因為對不上賬也可能是財務賬目上出了差錯,也可能是出納員的支付差錯,還可能是被盜。要查明原因。法律上是疑罪從無,僅是懷疑是不可以強加罪名的,要依證據由法院定罪。
設立小金庫在新紀律處分條例中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為規范財政秩序,嚴肅財經紀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懲處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確保“小金庫”治理工作取得實效,中央紀委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本解釋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二、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內設機構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追究責任。
三、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四、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旅游、送禮、進行娛樂活動或者以其他方式揮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五、使用“小金庫”款項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或者培訓中心等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六、使用“小金庫”款項提高福利補貼標準或者擴大福利補貼范圍、濫發獎金實物或者有其他超標準支出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七、使用“小金庫”款項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八、以單位名義將“小金庫”財物集體私分給單位職工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九、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并且有本解釋規定之外的其他違紀行為需要合并處理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十、對在治理“小金庫”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等行為的,從重處理。 對在治理“小金庫”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部門和單位,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十一、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較輕,且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自查自糾的,可以免予處分。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較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分。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嚴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從輕處分。
十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印發后再設立或者變換方式繼續設立“小金庫”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本解釋追究責任。
小金庫既助長不正之風。 也使一些領導栽了跟頭
我當過基層領導。 在反腐風暴前 應該是普遍現象 為什么? 人
從我們基層工程單位來說 你向上要個項目 批個預算 撥個款 要經過許多有權人手里 你不送禮 能快到手么? 還有上級來檢查。評論比。外省同行來往經過。我們這兒 不接待行么? 還有一些有往來單位 領導來 或 聯系業務 不接待也不行
這些 財務不能報銷 只有靠小金庫了 這小金庫 是灰色收入 說白了也是公款 只是從財務上以 別的名義 轉入辦公室的小金庫 如工程有管理費 節約了 就虛報 氣車臺班費 或汽油費等 將錢轉入小金庫。
不要以為領導很隨意花 會被下屬 檢舉揭發的。 當時我采取三條措施。一 領導 只負責審批。 不經意手錢物 二 花錢 要不同科室三個干部徑手 有人證明。 我才批 三 我盡量不參加吃喝 多由對口科室 倍同 除了少數非去不可的 由于公開民主 雖被 審計和紀檢查了幾次。結論是個人亷潔 但財務違紀。檢查后過關
我離任后 繼任的輕干部 第四年就栽跟頭。為什么? 他以為錢自己審批的。應多享受 辦公室主任也認為自己保菅小金庫辛苦也應多得 于是兩人聯手多貪了三萬 一人一萬五 結果被揭發。紀檢監察干部來了 并把案子交給檢察機關處理。 由于兩個人坦白并退贓快 決定不起訴 交單位處理 兩人處分是 開除黨籍 行政也開除后留用 給出路么 工資拿最低檔
后來反腐風暴中 小金庫取消上繳 做為當過領導的人我想都松一口氣。 不送禮 不吃喝 全心搞工作了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小金庫直接責任人是誰“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