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取保候審一年后怎樣結
經偵取保候審一年后怎樣結
先向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三日內答復,提供保證人或保證金。各地多數要的是保證金。
如果批準,保證金交給指定的銀行,期滿解除的,憑解除的法律文書、收據,到銀行領取
刑事訴訟法有具體的規定
依我之見:本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法定時限內(一年內)偵結并全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終結后必須分別不同案情對該案依法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于‘’審查起訴‘’一章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對該案立案后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并在法定時限內(刑訴法規定取保候審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之行為已構成犯罪確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隨附全案材料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二,檢察機關受理該案件后經派員依法審查終結,會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該案件依法根據審查終結對該案的不同情況作為如下處理決定:
A,〈1〉如果經員額檢察官審查認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嫌疑人之行為確己構成犯罪,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按照案件管轄的規定由區丶縣級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如果經員額檢察官審查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犯罪嫌疑人之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法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經員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全案報送上一級檢察院審查起訴后依法向上一級檢察院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B,如果經員額檢察官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犯罪情節輕微,且犯罪嫌疑人認罪悔,該案件符合二○一五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一一即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刑法分則四丶五章規定罪名法定最高刑必須在三年以下判處的,或除職務犯罪以外的過失犯罪的輕微刑事案件。在辦案機關主持下在查清案情明確責任的基礎上,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丶全額賠償了受害人損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并書面請求檢察機關從輕減輕或免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處罰,在此基礎上對該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訴決定‘’。
C,如果該案經員額檢察官審查并兩次退回公安補充偵查,仍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訴條件,由員額檢察官審查終結并報告檢察長經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依法應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當然,該案件在今后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收集到新的證據,該案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依法可以撤銷原‘’存疑不起訴決定‘’而重新決定對本案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訴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解除取保候審,由執行的公安機關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不能自已結。《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到期只能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不可能延長取保候審期限。而是否可能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要看是否有不利于題主的新證據出現,是否有充分理由變更強制措施,換言之,不能完全排除有這個可能性。但一般情況下,如果案件沒有移送審查起訴,而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已經達十二個月,基本可以判斷該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了。此時公安機關要么撤案,要么對該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鑒于題主的提問涉及非法吸取公共存款罪,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故公安機關很有可能正在偵查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估計撤案的可能性不大,如果該犯罪嫌疑人確實依法不夠刑事處罰的,建議向公安機關申請對該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不用再經歷審查起訴、審判階段了。而且,特別是這種共同犯罪的案件,公安機關偵查過程,遺漏了一個作用不太重要的犯罪嫌疑人的事還蠻常見的,所以需要以合適的方式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于不清楚案件事實、證據,謹此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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