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外收入具有什么性
營業外收入具有什么性
“營業外收入”核算的是與企業經營無直接關系的收入,包括“利得”和部分資產處理收入凈額。“其他業務收入”核算的是與企業經營有直接關系的非主營業務的收入。一般可以這樣理解,除了資產處理收入凈額外,凡是有對應成本的,屬于“其他業務收入”核算,凡沒有對應成本的,屬于“營業外收入”核算。
營業外收入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日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收入,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等。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利潤表采用多步式。其步驟和內容如下: 第一步,以主營業務收入為基礎,計算主營業務利潤。其計算公式為: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第二步,以主營業務利潤為基礎,計算營業利潤。其計算公式為:營業利潤=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第三步,以營業利潤為基礎,計算出利潤總額。其計算公式為: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1、根據規定在“營業外收入”核算的收入,一般只計入利潤總額,并根據相關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于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9】6號),附件明確“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范圍:反映企業發生的除營業利潤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企業接受股東或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經濟實質屬于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的除外)等。
2、有一些收入是與企業日常活動有關的政府補助,目前仍有很多企業會計在“營業外收入”核算,實際上,根據規定,應在利潤表的“其他收益”核算。一般的政府補助都是需要計繳企業所得稅的,但是也有例外: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符合以上三項條件屬于不征稅的政府補助。
3、另外,有些生產型企業會計將房屋出租收入、原材料銷售收入等計入“營業外收入”,是不符合規定的,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并根據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房屋出租還涉及房產稅等。
因此,營業外收入是否交稅和交什么稅,取決于這些收入是否應當在營業外收入核算,是否不征稅的政府補助,是否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等,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營業外收入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各種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債務重組利得、企業合并損益、盤盈利得、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政府補助、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罰款收入、捐贈利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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