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個稅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個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由上文可以得出,if經濟補償金<市年平均工資3倍,也就是經濟補償金<市月平均工資的3*12=36倍時,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最高12年,不超過3倍市平均工資的相關規定,可以得出如果經濟補償嚴格按照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進行支付的話,不需要考慮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當然,也有些情況下公司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遠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因為公司原因、社會壓力等,支付N+2、N+3、N+4……)這種情況下就需要考慮個稅繳納的問題了。具體法律依據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 1.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3.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4.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取得收入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包括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但是,考慮到勞動者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后,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工作,缺乏生活保障,因此,國家規定了對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最低標準,只有超過該標準的數額在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實際年限進行平均后,才向勞動者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標準如下:
1、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為標準,低于該數額的,勞動者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高于該數額的,勞動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等收入高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用高出的數額除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照12年計算),所得數額視為勞動者個人的月工資或薪金收入,對該數額超過2000元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補償金,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可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具體有點復雜,參看文件規定。
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由于一次性補償金可享受個人所得稅免稅待遇,目前,實踐中,有些企業為了規避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與員工主動解除合同的方式,給予員工一次性補償金而不是年終獎。
考慮到稅法政策是動態修訂的,這塊政策今后可能是變化的,也請今后隨時關注最新變化。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計算方法: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p>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予以扣除。
注意:以上是針對解除勞動合同而言,而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是有區別的,因此,如適用上述條件的,應該采取解除勞動合同方式,而不要用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
我國《勞動法》第23條只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員工的經濟補償金不用繳納所得稅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個稅“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