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你說你和你的朋友只有微信轉賬的記錄和部分微信聊天的記錄,有電話號碼和家庭住址起訴經濟糾紛,有勝訴的可能嗎?這個我覺得看情況吧,因為微信的轉賬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也是可以作為證據的,有電話號碼和家庭住址,這個沒有什么作用,起訴經濟糾紛是什么類型的經濟糾紛呢?
根據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新規”),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同時,新規對電子證據的審查范圍進一步做出了界定。
新規第九十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新規第九十四條規定: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由此可見,根據第九十四條的第一款的第(二)項和第(五)項,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約定由第三方中立電子合同服務平臺(例如e簽寶)提供和確認的電子合同,也屬于人民法院認可的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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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為起訴證據。
微信的聊天記錄能否成為有效證據,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
(1)聊天記錄完整性的證明;
(2)對方真實身份的認定。
可以參考黑龍江工業學院法院副教授劉宗梅寫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微信聊天記錄為證據種類中的“視聽資料”,可以作為上呈法庭的證據,但是當事人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七十一條 視聽資料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微信聊天記錄屬于民事證據中的電子數據,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但是一定要判斷微信聊天記錄是否真實,也就是需要當事人證明此聊天記錄的實際控制者是對方當事人。若對方當事人否認聊天者是本人,或者微信聊天賬號并沒有實名認證,那么就需要提交證據證明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了。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若想被采信,其內容中一定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不能是含糊其辭或者是模糊的表達。
微信聊天記錄其實是可以偽造的,所以我想應該是不可以作為證據的。不過如果你還有其他證據,和微信聊天記錄可以形成證據鏈的話,應該法官還是會采信的。
可以作為證據提交,但必須要能夠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你和借錢者)。微信舉證屬于訴訟證據中的書證,即以文字、數字或者圖形為主要形式,記錄有關案件事實內容或者信息的文件。微信使用人身份的確認,主要有四個途徑:(1)對方當事人自認。(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3)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3)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微信聊天受法律保護。根據相關規定,微信聊天記錄屬未經明確列舉但仍可認定為“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電子數據證據由于其具有無形性、易破壞性、多樣性、高科技性等特點,效力問題十分重要。要讓證據具有效力,其應具備客觀性,與事實具有關聯性,取得手段要合法。為提高證據的證明力,當事人的確可借助公證、鑒定機構,對證據進行公證和鑒定,日后鬧上法庭,這一證據將有法律效力。網上聊天是以虛擬身份進行,該份證據不能認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記錄。另外,因電子數據的易編輯修改性,兩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屬于私聊,很難保證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找律師網的律師認為微信聊天記錄屬于證據種類的一種,但是其證據效力較低。原因在于:微信聊天屬于虛擬內容,取證方式較難,且難以證明微信昵稱就是你要起訴的當事人本人,因此,微信聊天記錄在提交法院的時候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可以根據具體案件在法律貓律師的協助下及時有效的收集。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