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費用的收取標準
招標費用的收取標準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按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2千萬招標代理費合計收費為10.05萬元。依據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及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文件規定標準,在雙方充分協商溝通的基礎上,由招標人向招標代理機構支付的擬招標項目招標代理全過程所需的全部費用。此筆費用一般由招標人向招標代理機構給付,但如果雙方在合同上約定了此筆費用由中標人支付,則從其約定。應按費率計算的收費為招標代理服務全過程的收費基準價格,單獨提供編制招標文件(有標底的含標底)服務的,可按規定標準的30%計收。例如:某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中標金額為2千萬元,計算招標代理服務收費額如下:100萬元×1.0%=1萬元(500-100)萬元×0.7%=2.8萬元(1000-500)×0.55%=2.75萬元(2000-1000)×0.35%=3.5萬元合計收費=1+2.8+2.75+3.5=10.05(萬元)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2千萬的招標代理費該如何計算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2千萬招標代理費合計收費為10.05萬元。實際上,如果雙方在合同上約定此筆費用由中標人支付,則從其約定。
1980號文規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具體標準如下: 一、出售招標文件:工程類,每份最高不得超過1200元;貨物類,每份最高不得超過1000 元;服務類,每份最高不得超過600元。招標代 理機構應招標人的委托需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預審,并單獨出具相關資格預審文件的,可另行收取資格預審文件成本費,每份最高不得超過100元(不單獨出具資格預審文件的不得收費)。 二、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具體標準如下: 中標金額(萬元) 服務類型 ( 貨物招標 服務招標 工程招標)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注1、按本表費率計算的收費為招標代理服務全過程的收費基準價格,單獨提供編制招標文件(有標底的含標底)服務的可按規定標準的30%計收。 2、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按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例如:某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中標金額為 6000萬元,計算招標代理服務收費額如下: 100萬元×1.0%=1萬元, (500-100)萬元×0.7%=2.8萬元, (1000-500)萬元×.55%=2.75萬元, (5000-1000)萬元×0.35%=14萬元, (6000-5000)萬元 ×0.2%=2萬元 合計收費=1+2.8+2.75+14+2=22.55萬元 招標代理服務費收取標準按計價格1980號文件規定的80%收取,就是在算出正常的招標代理費用之后,打八折。那上述6000萬的工程項目來打比方,就是在22.55萬元的招標代理費基礎上給予優惠80%。即最終收費=(合計收費=1+2.8+2.75+14+2=22.55萬元)×80%=18.04萬元。 其中招標代理費和招標文件費是分開的,所以招標代理服務費收取標準按計價格1980號文件規定的80%收取,也僅僅是計算過的招標代理服務費8折。這個概念要明確。還有就是招標代理服務費的計算不管是貨物服務還是工程招標,都是按照差額累加計算的,項目所屬的服務類型和服務類型相對應的取費標準是一對一的。上表中的取費標準和舉例中的工程項目計算方法在服務招標和貨物招標中也是一樣要用到的,這個文件如果經常用到的話,最好還是要背下來,一般招標代理從業人員都是要必須背下來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大企業招標收取中標企業的招標服務費,評標費是否合理。這個問題沒有表述太清楚,我從通行做法來說明一下。
一、招標服務費、評標費有何物
企業、行政事業單位進行招投標時,由于自身的人員素質、設備、場地等受限,沒有能力自行組織實施招投標活動時,會將招投標工作委托給專業的招標代理機構實施。
向中標企業收取招標服務費是這些招標代理機構的主要合法收入來源之一。
根據政府采購及招投標法的規定,招投標的評審活動由財政等部門成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專家來實施,并且需要支付評審專家一定的勞務報酬,也就是評標費。
由此可以看出,招標服務費、評標費是允許收取的。
二、該如何收取招標服務費、評標費
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曾對招標代理費的收費標準,專門制訂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發改價格〔2011〕534號文件進行規范,該文件后于2016年廢止。
目前,招標代理機構收取招標服務費做為一種市場行為,由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協調明確。在實際工作中,基本上還是參照上述標準折扣后執行。
招標人在編制的招標項目預算中包括了招標代理費,投標人在報價時應充分考慮這一費用,并在中標后支付給招標代理機構。
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評審專家的評標費應由招標人支付,不能由招標代理機構支付,這表明評審專家是受招標人的委托進行評審,而非招標代理機構。
三、收取費用應明示
招標代理費收取對象、收取標準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為投標人所知曉并認可,這是符合規定的。
而評標費應由招標人支付,不得由中標人支付。
工程監理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按照招標代理業務性質分為:
(一)各類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建設以及附帶服務的工程招標代理服務收費。
(二)原材料、產品、設備和固態、液態或氣態物體和電力等貨物及其附帶服務的貨物招標代理服務收費。
(三)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監理,礦業權、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保險等工程和貨物以外的服務招標代理服務收費。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采用差額定率累進計費方式。收費標準按本辦法附件規定執行,上下浮動幅度不超過20%。具體收費額由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委托人在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的最高限額,工程類項目為450萬元,貨物類項目為350萬元,服務類項目為300萬元
出售招標文件可以收取編制成本費,具體定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制定。
在湖南依據省物價局湘價服〔2009〕81號文件收取。 工程量清單編制和清單計價土建工程工程造價500萬元及以下0.7%,500-1000萬元按0.5%,1000-5000萬元按0.3%,5000萬元以上0.11%。 服務內容:根據業主提供的施工圖以及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計算符合標準的工程量清單、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和總價,出具相應報告。僅提供工程量清單編制的按標準的60%收費,計費基數按工程投資總額(地價除外)計算。只提供清單計價的按標準的40%收費。 可以下浮20%
“縱觀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體系,目前只有一個部門規章和一個規范性文件中提到代理服務費。”政府采購信息報社總編輯張松偉介紹,一個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條規定招標文件中應當包括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用的收取標準和方式。另一個是《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第十五條規定,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采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代理費用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等。
張松偉表示,依據現有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代理費用采取兩種支付方式,一種是采購人支付;另一種是供應商支付。然而,原則上更傾向于供應商付費,要求供應商在領取中標通知書時一并支付。至于具體的收費標準,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實踐中的做法是可以參照招標投標法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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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各類招標代理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托,從事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并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咨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業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收取服務費用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
第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符合招標人的技術、質量要求。
第六條 招標代理服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招標人強制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強制具有自行招標資格的單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費用。
第七條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按照招標代理業務性質分為:
(一)各類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建設以及附帶服務的工程招標代理服務收費。
(二)原材料、產品、設備和固態、液態或氣態物體和電力等貨物及其附帶服務的貨物招標代理服務收費。
(三)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監理,礦業權、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保險等工程和貨物以外的服務招標代理服務收費。
第八條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九條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采用差額定率累進計費方式。收費標準按本辦法附件規定執行,上下浮動幅度不超過20%。具體收費額由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委托人在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
出售招標文件可以收取編制成本費,具體定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制定。
第十條 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托誰付費”。
工程招標委托人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可計入工程前期費用。貨物招標和服務招標委托人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列支。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按規定收取代理費用和出售招標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標委托人無償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業務中有超出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要求的,招標代理機構可與招標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協商確定服務費用。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委托的單位,按照國務院關于招標投標管理職能分工規定履行監督職能,要求招標投標當事人履行審批、備案及其他手續的,一律不得收費。
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以及收取管理性費用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計委及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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