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都快2年了還沒結案
刑事案件都快2年了還沒結案
刑事訴訟程序正常走完,一般也需要4到5個月,如果是復雜案件,有可能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法院也可以退,這個環節最長也會有一年多時間。再加上開庭審理的時間,兩年也是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時間長,說明案情復雜。家屬見嫌疑人只能在法院判決后或釋放,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中都不允許會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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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現實中確實有很多這樣的事,一般情況下判決書下達15個工作日內,犯人沒有上訴,就會結案,結案了,如果滿足去監獄的條件,就會去監獄服刑。
如果沒有結案,只能一直在看守所呆著等著結案,沒有結案不能去監獄也不能會見家屬。
但是現實中也確實很多這樣的本來到了結案日期一直不結案,也有拖著一直到刑滿也沒結案的,這個的話,在刑滿的那天,會有法院的人來放你出去,沒有結案的人看守所是沒有權限放人的,只能是法院。
如果那天一直沒法院的人來,你可以通過監室的報警裝置不斷的呼叫管教,讓他通知駐所監察室讓法院的人來放你,放心,當天肯定會放你的,不放你,那他們責任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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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固定的時間吧,調查時間7天 最長不超過37天 就算檢察院不予追究 派出所也能以證據不足需繼續調查為由先給你取保然后再調查一年,如果已經調查清楚至少也要在看守所呆半年再開庭也要看刑事的嚴重程度了,就算判了邢你還有其他案子還在調查那也是不會下監獄繼續待在看守所等一切案子都結案了才會正式下監獄
初次看這個問題,由于不了解案情,并不能有效的回答。經過一定了解,案件大致情況是當事人被以職務侵占罪立案后案件經過公安機關偵查后被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后續被提起公訴,但是人民法院在進行受理前的審查時發現案件不具有管轄權,因此退回給檢察院,檢察院院又退回給了公安機關。隨后公安機關對當事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后續案件久拖不決。
從整個案情分析來看,既然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本案沒有管轄權,那就充分說明一點,即公安機關屬于違法立案,因為對于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公安機關是不能立案偵辦的。既然是違規立案,那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就應當撤銷案件亦或者最起碼應當是移送有管轄權的辦案機關辦理。本案既然久拖未決,就充分說明可能從實體上所指控犯罪根本就不成立,所以辦案的公安機關才會騎虎難下。
接下來案件處理我認為可以分為兩個方案,一是如果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還未超過一年,那么當事人當向當地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監督的請求。對于公安機關違法立案的案件,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責。具體執行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條的規定,內容為如下: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也就是說按照正當程序,本案當事人只要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監督申請,人民檢察院就有義務責令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第二種情形是如果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已經超過了一年的時間,那么我建議當事人直接申請國家賠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具體內容如下: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依據該規定,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如果超過一年辦案機關對于案件仍然沒有進行任何實質處理,那么就視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那么顯然,在本案中,如果取保候審屆滿后的時間超過一年公安機關任然將案件束之高閣,不做任何處理,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實質上就獲得了無罪的結果,因此當然可以因為失去人身自由而向有關機關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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