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請律師有用嗎?
唯物主義辯證法教我們要辨證看待問題,刑事案件請律師有沒有用?同樣也要辨證地看——請對律師很有用,沒請對律師可能還會起到反作用。
1.請“走過場”的律師沒有用。
所謂“走過場”的律師,就是沒有責任心的律師。具體表現為接受委托后,不閱卷或不仔細閱卷、不主動了解案件事實、不全面了解案件涉及的法律規定、不尋找個案所具有的辯護要點…只是象征性地走完整個程序,在開庭的時候向法院提出那些通用的辯護意見。舉例來說,在我之前辦理的一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同案犯的律師在四小時的庭審中,對公訴機關出示的所有證據沒有意見,也沒有提出有力的舉證意見,更可氣的是庭審結束后跑來問我“廣東一類地區詐騙犯罪數額巨大的標準不是10萬以上嗎?為什么檢察官說我當事人的詐騙數額9萬多屬于數額巨大,建議5年的刑期?”我無奈,花了大概十分鐘的時間跟他解釋了電信網絡詐騙和普通詐騙量刑標準的不同以及為什么此案屬于電信網絡詐騙。解釋完之后,我深深為他的當事人擔憂。
2.請不講究方法策略,喜歡一上來就跟辦案人員硬剛的律師可能還會起到反作用。
有一些律師,仗著對刑事訴訟法爛熟于心,喜歡一上來就跟辦案人員硬剛,我認為這是不可取的,不僅沒有用,可能還會起到反作用。之前從公安機關的同學那里聽到這么一個實例,甲是剛執業不久的律師,前往某市會見涉嫌組織賣淫罪的當事人,到了看守所后,被告知需要到公安機關備案才能會見,甲律師不干了,認為會見權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辯護人的權利,只需要三證就可以會見,于是跟看守所硬剛,無效。其實,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除特殊的兩類案件外,律師持三證便可以會見當事人,但是在某些地方,律師第一次會見仍然被要求到公安機關備案。雖然這樣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但在這種司法環境下,去跟公安機關硬剛這種程序問題,對案件有好的影響嗎??我認為沒有,反而會因為無法會見而產生不利的后果。
3.請盡職盡責的律師很有用。
在我還是實習律師的時候,我的指導律師反復跟我說賺錢不是律師的唯一目的,盡職盡責辦好每個案件才是每個律師應有的職業素養。我十分認同指導律師的這個觀點,案子要么不接,接下來了就要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窮盡一切合法手段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化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如果能請到盡職盡責的律師,對自己有很大的好處。為什么這么說?盡職盡責的律師在接受委托后,一般都會做如下工作:
第一,高效持續地會見。
很多律師的會見流于形式,只是進去表達一下家屬的慰問以及傳達當事人對家屬的交代,解答當事人一些程序性的疑問。我認為這種會見對案件起不到什么作用,必須高強度高密度的會見才能有比較好的效果。
所謂高效,是指每次會見對案情有進一步的了解并解答相關的法律問題,具體來說,應該做到:1.對案件程序進行概括性介紹,讓犯罪嫌疑人對于自身的羈押情況、期限有大概的了解;2.了解整個案件的事實情況,以便處理后續的各項可能的辯護觀點及突發情況;3.通過了解訊問的內容,分析辦案部門可能掌握的證據,并從中考慮對犯罪嫌疑人有利與不利的情況;4.討論法律意見書、取保候審申請書等文書,探討是否具有約見檢察官說明問題的必要。
所謂持續,是指要保持一定次數的會見。具體來說,在接受委托后,要進行四到五次的會見,對案件的事實進行充分的了解。在這個過程中,辦案機關也會提審當事人,在辦案機關進行新的訊問后,辯護人也要及時會見,了解案件的進展,推斷辦案機關的辦案思路和所掌握的證據材料,以便作出客觀的法律分析和尋找有利的辯護要點。
第二,仔細充分地閱卷,形成閱卷筆錄、舉證質證意見等法律文書。
案件一旦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要在第一時間到檢察院將證據材料拷貝回來。先對起訴意見書進行解讀,對案件的脈絡進行初步的梳理。在此之后,對全案證據進行通篇瀏覽,根據公安機關起訴意見對本案的證據進行初步的整理和分類,在此基礎上進行新一輪的閱卷,重點審查與當事人有關的證據,對不利證據的三性進行質證,對有利證據進行整理,形成完整的閱卷筆錄和舉證、質證意見。
第三,撰寫取保候審申請書、辯護意見等法律意見書。
在偵查階段,通過持續高效的會見后,律師一般對案件都會有初步的判斷,根據自己的經驗能夠推斷當事人可能面臨的裁判結果和案件的走向。在此基礎上,律師會決定是否向公安機關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在決定申請之后,盡責的律師會根據會見的情況撰寫有說服力的取保候審申請書(這樣的申請書一般有這么幾個因素:分析案件事實、引用相關法律法規、類似判例和權威觀點),即使無法實現取保結果,也能影響辦案機關的偵查思路。
在審查起訴階段,盡職盡責的律師接觸到案卷材料后,會在全面仔細閱卷的基礎上,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撰寫相關的法律意見書,在取保申請書的基礎上,加入對證據的分析,以求全面客觀地為當事人爭取有利地情節。
第四,與辦案人員進行充分的溝通。
很多當事人及其家屬受香港律政劇的影響,以為律師的作用就是在法庭上慷慨激昂地提出“我反對”,然后滔滔不絕地講出自己的辯護觀點。實際上,在我國大陸的刑事案件辯護工作中,當然不是說庭審不重要,只是我認為法庭之外的較量所占的比重更大。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庭前會議階段都需要跟相應的辦案人員就法律實體和程序問題進行充分的溝通,以求促使辦案人員采納自己的意見,在庭審前為當事人爭取更多有利的情節。以我親辦的一個非法集資案件來舉例,在此案中,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指控我的當事人涉嫌集資詐騙罪,在18名被告中排名第四,我在介入此案中,按照前面的步驟展開工作,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院提出我的當事人沒有參與集資詐騙的事實,只是涉嫌較輕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并且其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履行上級交代的指示展開工作,沒有領取提成,也沒有直接對接受害人,應當認定為從犯,最終檢察院采納我的辯護意見,變更罪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并認定從犯、主觀惡性小、積極退贓等觀點,將我的當事人排名降低為倒數第二位。此案目前尚未開庭,但已經取得很不錯的辯護效果,希望在接下來的庭審中能為其取得理想的裁判結果。
第五,與家屬進行必要的溝通
這里的溝通,并不是一五一十地將案件情況告知家屬,而是在辦案過程中,要讓家屬知道案件的進展和律師所做的一些具體工作,以求給家屬一個滿意的交代。
綜上,刑事案件,請律師不一定有用,請對律師就很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