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審多長時間結案
民事二審多長時間結案
三個月,可以延長3個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二審案件,民訴法規定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也就是說原則上二審案件必須在立案之后3個月內審理完結案。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過院長批準是可以延長的。
訴訟過程中,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將會中止訴訟(也就是說暫時停止案件辦理):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還要一種情況,當你的案件需要公告、鑒定、評估等情況時,這些期間都是不計算在民事普通二審這3個月時間內的,這些時間都可以扣除,所以案件的實際持續時間也有可能超過3個月。
還是建議題主和承辦案件的法官聯系,搞清楚到底是什么情況一直沒有結案。
謝謝邀請。
巜民訴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也就是說,民事二審從立案到結案,一般情況下需要三個月。但實際上有可能超過三個月。這是因為,一審宣判后,上訴人的上訴期限是十五日,被上訴人的答辨期限也是十五日,法院整理案卷、上訴狀等有關資料,移送二審法院的時間是五日。這來來回回就一個多月。司法實踐中,曾經發生過宣判時,當事人表示不上訴,最后時刻上訴的情況。一次,我審理一件民事糾紛,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當庭表示不上訴,此后十四天也都無異常。就在大家認為判決生效了,準備歸檔時,第十五天的下午,被告來法院表示要上訴。我告訴他,只要在今晚十二時以前,你都有上訴的權利,並告訴他上訴狀的寫法。他寫好后,我問他為什么拖到最后才上訴。他說,原來不打算上訴,后聽了別人的話,又想上訴試一試。可見,有些事情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作為執法機關的法院,只能準確地執行法律。
因此,二審民事上訴案件,一般情況下,立案后不會超過三個月就會結案。個別案情復雜,三個月不能結案的,經該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時間。
對于審限民訴法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限為3個月,3個月內必須結案,不能延長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一審法院應當在給予的審限內作出判決。此時,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按二審的審限進行審理,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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