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種法院不認可借條
7種法院不認可借條
1、借款用途不合法,如賭博、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用途為違法犯罪仍然提供借款、違背公序良俗、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等;
2、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訴訟時效為3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權人就喪失了勝訴抗辯權,如果債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債權將不受法律保護;
3、借款合同系因一方欺詐、脅迫、顯示公平、訂立的,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借款,該債權能否得到償還,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對于借貸關系予以認可;
5、有借條但沒有實際發生借款;
6、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無效,24%-26%的利率,除債務人自愿支付,否則法院也不予支持;
7、解除戀愛關系、同居關系后,約定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由于不存在真實的借貸事實,屬于以借條形式掩蓋真實目的,通常借條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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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取經驗教訓,我就被騙過。
借條屬于證據,不存在不受理的情況。除非你的借條完全是搗亂的情況
關于這個問題,先不考慮舉證方面的問題。
首先,雖然后續雙方達成了還款計劃,約定了還款金額和期限,但是這應認定為系出借人為了債權受償還而作出的妥協,且后續借款人并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已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在此基礎上不應視為是出借人對1萬元債權進行放棄的意思表示,法律不應當保護“惡人”,否則將有悖于公平原則。
其次,顯然債務人有欺詐的嫌疑,債權人是基于對債務人會依照還款協議履行這一欺詐行為而作出放棄1萬元債權的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因對方欺詐而簽訂的合同是可撤銷的,即出借人可撤銷簽署的還款協議,撤銷后該還款協議自始無效。
最后,根據新規定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可理解立法精神是以實際出借金額來確定借款本金,預先扣除利息如是,約定減少減少本金亦如是。除非是庭審中或調解過程中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或調解書中明確確認放棄該1萬元債權。
最后的最后,我認為,法院的判決應當是公平正義的,若認定借款本金是10萬,那這個結果還公平正義嗎?
若考慮舉證問題,則比較復雜,因涉及現金交付問題。
還得有具體案情與證據才能以定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作為當事人應當為自己的訴請或主張的事實提供相應的證據。所以,對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實,借款數額,利息等等內容,你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若存在舉證原因,那將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責任。
雖然有借條,有借款人口頭錄音承認借款的事實,但是這個借款金額30萬元,屬于借款金額較大的借款行為。若是有相應的轉賬憑證,那就問題不大。但是若沒有轉賬憑證,而是通過現金方式交付,那作為出借人,還是有義務就交付借款的這個事實進行舉證或說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特別是現在虛假訴訟頻發的情況下,法院對于借貸事實的審查更加嚴格。當然,也并不是對方賴著說沒有借過錢就一定能夠得到法院的認可,特別是此前已經承認過借款事實,若無法對自己前后的陳述作出合理解釋,法院也未必會采納其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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