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扣留債務人財產
債權人扣留債務人財產
債權人無論在什么情況下,都不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為了保證債權得到實現,可以向法院起訴,同時申請法院查封、凍結和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應依法處置債務人財產。
一、法律允許債權人扣留債務人財產情形發生時,債權人有權扣留債務人財。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例如,債務人委托機動車修理廠維修車輛,債務人不能支付車輛維修費用時,修理廠可以扣留所維修機動車,債務人償還債務后交換。再例如,顧客訂購商品時要求廠家送貨到門,顧客承擔送貨費用,如果顧客沒有支付送貨費用,運輸車輛可以扣留該商品。留置方式不適用不動產。
二、債務人無資金償還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訴訟保全債務人其它財產。有的債務人因為經營等原因導致流動資金不足,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如果債務人有其他財產可以償還,例如房產、車輛等,債權人可以起訴法院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債權人申請法院采取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債務人財產。債權人依據法院生效判決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不能。
債務人和債權人雖然有利益上的關系,債務人欠債務人的錢款到期不能按時償還,債權人可以通過正常的渠道維權,也可以通過法律解決糾紛,但是,遇到債務人有動產或不動產的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私自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的,只能通過法律來實現扣押的目的,具體的操作是:遇見債務人有可變現的財產,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申請,法律上就是訴前保全,訴前保全的期限一般情況下是三十日內,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之后,必須在一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會解除保全措施,實行這一措施的目的,就是為了怕債務人轉移財產,減少債權人的財產損失
法律禁止任何人私自采取扣押措施索債,否則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不過,可依法留置債務人的財產。留置的條件和程序詳見《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扣留’,所以,只要是不符合留置的,就是不合法的。
1、不得私自扣押,但是屬于借貸關系中的質押、留置等財物的可以扣押。
2、查封、扣押、拍賣等行為應當由法院來行使,個人是無權行使的。
3、你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扣押對方財物進行財產保全,待勝訴后要求法院拍賣該財物償還債務。
一般情況下,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
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
1)按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例如:運輸合同中托運人不交運費;加工承攬合同中定作產品的人不交加工費,承運人和加工人作為債權人就可依法扣押托運的物品或定作物,以敦促債務人交付有關費用,如果債務人仍不交付超過規定期限的,承運人和加工人就可以依法以扣押的財產折價或以變賣扣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這即民法上的留置權。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
按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須居住房屋(唯一住房),法院只能查封,不能執行拍賣、變賣及抵債。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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