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在手卻輸了官司
咬文嚼字的角度來說,提問問題描述過于模糊,以至于“有欠條但無資金過賬,官司輸了”短短13個字,產生“難以理解有歧義”的含義。
分析如下:
欠條,本身就是“沒有資金發生或者資金還沒有發生”產生的債務,比如“貨款未支付欠條”、“勞務報酬未支付欠條”。倘若用資金過賬或者現金支付為依據的,那叫借條。
假設提問文字描述全部真實的話,分析如下:
欠條如果發生訴訟,誰發起的呢?
如果是債權人,那便是——“因為別人欠我工資/貨款不給我,所以起訴對方”。
這種情況下,“官司輸了”的原因不外乎:
- 對方不承認欠條的有效性。【對策】搜集并提供對應的已供貨、勞動關系等證據,從法律證據的角度證明“對方確實欠你錢”。
- 對方有足夠的法律證據證明款項已經支付。此種無資金過賬前提下法官仍然判決你“官司輸了”,毫無疑問的是,對方一定提供給了法庭某種有效證據證明了自己“已經支付”(比如現金),或者“不再欠你錢”(比如債務轉移/貨物抵價等)。【對策】在對方證據中尋找漏洞!肯定有哪地方不對勁!
如果是債務人,那便是一種情況:欠他的錢已經了結,但他不承認,還想找我要,所以起訴對方
這種情況,你肯定是已經向法庭提交了“已經付款”或者“不再欠款”的證據,而法庭經審理后,對你提交的證據不認可,于是判決你“官司輸了”。
【對策】重新整理證據,多角度搜集更多的材料,輔證你“已經付款/債務已經了結”這個事實,加大“自己已經不再欠款”的證據在法律角度的有效性。
比如現金支付時的第三方人證、現金付款對應的錄音錄像資料等等。
總結:法律界有個段子【事實是一件事,訴訟者描述是第2件事,應訴者說來是第三件事,法庭證據呈現的是第4件事,法官最后的判決是第5件事。這5件事幾乎沒有必然的關系】
可見,在有經濟來往的方面,涉及到具體操作的時候,努力多一點專業性是多么的重要!
僅憑欠條起訴,官司敗訴,這個很正常,特別是金額較大或巨大的借貸關系,僅僅憑借條或欠條并不足以證明整個借貸事實。借條或欠條原則上只能證明雙方具有借條的意圖,對于是否支付借款則需要出借人進一步舉證證明。
僅有借條的情況下,原告基本辯稱是以現金形式交付借款。對于金額較大的借貸,原告必須就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庭的詢問,若原告沒有辦法對整個過程作出合理的說明,則承擔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較大。
所以,除了欠條以外,作為原告方最好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借貸事實。例如,知曉借貸事實的證人證言,雙方之間的QQ、微信聊天記錄,雙方的通話錄音或錄像,雙方之間的短信記錄,或其他原告方催款等記錄,對方是否具有還款記錄等等證據材料。
欠條跟定金一樣,沒有交付現金(或通過其他方式轉賬),都是沒有生效的。
但從你提的問題來看,多半情況是:對方主張現金已交付,有欠條為證。而你呢,明知沒有交付過現金(或轉賬),但你拿不出沒有交付現金(或轉賬憑證)的證據。所以,你敗訴了。
針對這種情況,確實是個很棘手的問題。但是,如果事實上確實沒有現金過賬,你只要開動腦筋,是有辦法找到證明現金事實上未過賬,因而欠條未生效的證據的。因為任何事情總是與其他事物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的,也就是說,總是存在著被掩藏了的真實證據,只是你一時還沒有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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