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空頭支票的處罰
開具空頭支票的處罰
被別人開空頭支票了,應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相關規定:
一百零二條 票據欺詐行為的刑事責任
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變造票據的;
2、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3、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4、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第一百零三條 票據欺詐行為的行政責任
有前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相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 支票資金關系與空頭支票的禁止
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第一百零四條 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的法律責任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于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是的簽發空頭支票的責任空頭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請求付款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的支票。票據法規定支票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頭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畢止,保證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賬戶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資金。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票據法規定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 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票據的; (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騙取財物的; 第一百零四條 有前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 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1)按票面金額處以5% 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2)處以2%的賠償金,賠償收款人。
另《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明確空頭支票的罰款,由出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罰款代收機構主動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要求銀行停止其簽發支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1)按票面金額處以5% 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2)處以2%的賠償金,賠償收款人。另《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實際上,支票的簽發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我國票據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二、接受了空頭支票處理方法:
1、在接交票據時如發現某些不妥,應直言不諱,據理力爭,以求當即更正。當然,在統攬全局而就風險防范采取了有效手段的前提下,大可不必因噎廢食。
2、除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有明顯缺陷外,在權衡利弊后可以接受出票日晚于實際出票日的支票,但是應該在確保將可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情況考慮進去,形成書面材料。
3、當因某些不可預料的情況接受了某種不規范的支票而被退票或拒付時,也不必緊張,可在第一時間向專業人士求教,通過民事、行政、形式等各種渠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制裁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規定
1.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罰款
2.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3.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開空頭支票確實會受到人行的處罰。估計農商行是根據人行的要求扣的,扣款也會有單據的,你去農商行問一下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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