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城市居住證明怎么寫?
開具居住證明的寫法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格式,一般需要對辦理人的信息、居住地點等進行詳細說明即可,具體情況可以咨詢辦理機構來進行處理,在提交相關的個人文件和資料后由公安機關來辦理。
一、開具城市居住證明怎么寫?
個人居住證明
茲證明________(姓名),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現居住____________(街,路)_____號_____棟____單元____室。該房房主____(姓名),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本人與房主系__________關系。
特此證明!
居委會:XXXX
日期:X年X月X日
二、辦理程序
申領《居住證明》的人員,應當到現居住地的社區居委會辦理申領手續。申領《居住證明》的人員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近期免冠相片(2張1寸彩色或黑白)、固定合法居住處所證明和婚育證明外,還應當根據情況分別提供下列材料:
就業的,半年以上綜合保險證明、穩定就業證明或者投資、經商等相關證明材料;作為人才引進的,按照市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于調整現行戶口政策意見的通知規定,提供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明、能力業績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社區居委會對申領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憑證,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材料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采集其信息;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領人,要求其補齊材料。符合申領要求的,市公安局應當自社區居委會出具受理憑證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工作,并由受理地的社區居委會負責發放;不符合申領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
“社區居委會證明事項”一般由證明居民父母子女、繼承人等親屬關系;證明居民在本轄區居住;證明居民婚姻狀況等13類組成。在全國其他城市未全面取消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事項之前,對于哈爾濱市到外省市的人員,在辦理異地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中,外省市確有要求的,按照只在一個層面、只蓋一個章、出具一次證明、最多跑一次的要求,按特例出具證明。
公民個人在城市中居住的,是經濟需要出具居住證明的,涉及到相關個人民事行為或者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查時,都必須對個人的居住證明進行認定,其辦理的過程并不復雜,只需要提供相關個人材料,并在審查通過后即可辦理,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