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法院判例
一事不再理法院判例
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 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后,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再行起訴。 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法條依據:關于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后能否再次起訴: 1 民事訴訟中: ⑴ 民訴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2)《精神損害賠償解釋》6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 ⑴ 第36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⑵ 第37條: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經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并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1、如果一個案子實體需要判決,一事不再理法院下達了裁定,當事人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申請調查令,水頭法官沒開調查令,直接裁定駁回起訴,理由一事不再理。這樣是完全合法的。
因為只要是法院審理并作出處理過的案件,再次起訴,就屬于“一事不再理”,法院可以直接駁回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當然。 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 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 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后,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再行起訴。 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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