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未保法守護少年的你
近年來校園欺凌,兒童遭遇性侵,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頻頻進入公共視野,少年兒童的安全越來越受到關注。因此在六一兒童節到來之際,我國正式頒布了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原有基礎上作了大幅修改,新增了“網絡保護”以及“政府保護”兩章,條文從72條增加到132條,進一步加大了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力度。
新未保法守護少年的你
修改前的《未保法》在第六十七條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新修訂《未保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新修訂的《未保法》對向未成年人售煙的行為作出了明確且更為嚴格的處罰規定。
新《未保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也明確規定,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的,由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場所管理者未及時制止的,由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六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非法刪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未成年人也有隱私權,家長、老師不能偷看孩子的信件和網絡聊天記錄。上述案例里,孩子已經13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非有證據表明孩子是在和違法犯罪的人聊天,或者聊天內容有危險,否則家長、老師、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偷看。
第六十二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可見新未保法無論是從社會角度還是家庭角度都對未成年保護做了新的規定,可以說是在這個兒童節給孩子們了一份特別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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