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父母房產繼承的新規定
雖然許多城鎮居民不缺房子住,甚至不少家庭擁有三四套房子,但是房價依然處于高位,還有許多人買不起房子。不少交通方便、戶型設計合理、居住價值較高的房子,依然受到市場的歡迎。對年輕人來說,結婚要買房,想生二胎也要考慮房子的居住面積。對老人來說,大多希望住在一個距離醫院、商場近的地方。不少家庭為了買房掏空6個錢包,這導致兄弟姐妹之間、夫妻之間,在發生矛盾時把房產作為重點爭奪對象,鬧得不可開交。
從2021年起,《民法典》實施,明確了關于房產繼承的一些新規定,房產繼承相關的法規發生了一些變化,即使是獨生子女,也不一定能順利繼承房子,建議大家了解。
2021年父母房產繼承的新規定
首先,受到代位繼承權的影響,繼承人的范圍擴大了。
民法典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特殊情況下,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子女,有權代位繼承相關份額。
舉個例子,小趙是獨生子,母親在他小時候去世了,小趙的父親老趙有兩套房子,老趙先于小趙的奶奶去世,等奶奶去世的時候,小趙的二叔竟然要求分老趙的房子。小趙很困惑,難道父親的房子不應該全部由自己繼承嗎?
實際上,小趙、小趙的奶奶都屬于老趙房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奶奶和小趙各自繼承了老趙的一半房子,等奶奶過世之后,小趙的二叔,就從小趙奶奶手中,代位繼承了部分房子。
那么作為獨生子女的父母,如果想把自己打拼下來的財產全部給自己的孩子繼承,該怎么辦呢?只要通過遺囑的方式,明確自己的財產繼承人就可以了。
所以,受到代位繼承權的影響,繼承人范圍擴大后,子女不再是父母唯一的法定繼承人。此外,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利繼承公婆、岳父母的房產。
其次,遺囑繼承可以選擇的方式多樣化,明確了遺囑最新第一的原則,公證遺囑不再優先。
過去,公證遺囑的權威性是最強的,但是公證遺囑也存在一些弊端,一個是公證房產會按照房產的價值比例收費,在一線城市公證費可能上萬元了,另外,有些老人年老體弱,不方便去公證處,那么這次遺囑繼承就明顯人性化了,老人可以選擇自己寫遺囑,視力有障礙的老人也可以選擇讓別人幫忙代寫遺囑,還有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等方式可以選擇。
在這里需要注意,口頭遺囑的權威性較弱,在緊急情況下是可以立口頭遺囑的,但是如果緊急情況解除了,則需要通過自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等可信度更高的方式來明確財產的繼承。除了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外,其他類型的遺囑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
如果老人立下了幾份遺囑的話,按照最后一份有效遺囑為準,明確了遺囑最新第一原則,而不是公證遺囑優先。比如老王有一個兒子小王,起初老王立下了一份遺囑,說明房產歸兒子繼承,但是小王越來越不孝順,老王又重新立了一份公證遺囑,說明房產歸經常照顧自己的侄子所有,但是后來小王又幡然醒悟,承擔起贍養老人的責任。后來老王在臨終前明確了一份自書遺囑,還是把房子的繼承權給小王。這種情況下,則以最后一份有效遺囑優先。
第三,繼承房產要承擔相應債務。
民法典第1159條-1161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并且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比如小李是獨生子,老李有一套房屋價值200萬,但是在辦理繼承相關手續時,小李發現老李名下有債務和欠繳的稅款合計220萬。如果小李不清楚老李名下的債務,就慌忙繼承房子,那么以后可能要把房子賣掉還債了。
對子女來說,繼承了相應的房產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果房子還有房貸沒有還完,那么子女繼承了這個房子,就要繼續還房貸。
《民法典》1158條還明確了,自然人可以與其他個人或單位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其他個人或單位要對該自然人負擔生養死葬的責任,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如小張是獨生子,但是卻不想承擔贍養老人的責任,對老張不盡孝,老張決定和自己的鄰居小李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這個協議,小李要承擔給老張生養死葬的義務,在老張去世后,小李可以接受老張的房產遺贈。
從《民法典》的新規來看,親情被放在了重要的位置,即使是獨生子女,如果不盡孝道,父母有權確定其他人為繼承人。遺囑相關的規定更加人性化,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父母在決定房產繼承份額上有更大的自由度,也能更好地保護人們的財產權利。
2021年父母房產繼承的新規定
自古以來,房子對中國人來說就有著特殊的意義。
從一定程度上來講,房子就是家的縮影。
對于家庭觀念很重的國人來說,有了房子才有了依托,才有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簡而言之,就是安居、豐能樂業。
在我國過去傳統的封建思想里,有很多人認為。
但在男女平等的社會背景下,這種老舊思想早已被拋棄了。
無論是兒子還是女兒,對父母的遺產都享有同等繼承權。
除了兒子、女兒,繼承法新規中還表明法定繼承的范圍將被擴大,也就是說在順位繼承人都已經去世,或者當事人膝下無子女的情況下。
此種情況在新民法典中就做出修改調整。
秉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去世老人名下的財產將實行等值分割,法定繼承人共同平攤財產。
這樣一來,不僅可以保證子女們對老人財產的合法繼承權益,還避免了因遺囑不明確而出現的家庭矛盾之爭。
總的來說,父母操勞一輩子無非就是為了子女們能過上好的生活,對自己的財產按自己的意愿進行分配給子女也無可厚非。
但因房產繼承問題鬧到反目成仇的情況也不在少數,所以在新的法律法規之下,這些關于房產繼承問題不僅能得到有效解決,還能更加人性化的避免了大部分的家庭糾紛。
下面就給大家普及一下,對于房產繼承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生前房屋買賣的過戶方式
房屋可以通過買賣來改變其產權。這一形式不僅可用于與陌生人之間的買賣活動,家人之間也可以通過這種形式來改變房屋的產權。也就說,孩子可以通過房屋買賣過戶的方式來繼承父母的房產。
關于房屋買賣,有倆方面需要我們對其進行明確區分。首先是“滿五唯一”,這一概念主要指房子購買的年限已達5年,并且該房為屋主唯一的一套住房。其次是“滿二”,簡單來說,就是該住房購買年限已達2年。
2、生前贈予的過戶方式
生前贈予,也就是父母通過贈予的方式將房子過戶給孩子。大家都會覺得這種方式相比起其他過戶方式來說,會是最方便最劃算的。其實不然,贈予的過戶方式也會產生一定的費用,并且是一筆不算小的費用。以一套100萬的房子為例,若想以贈予的方式成功過戶,需承擔4萬多元的過戶費。
3、生后繼承的過戶方式
一般來說是父母去世后,去進行相關手續的辦理。對比起買賣過戶、贈與過戶,繼承過戶是花費最少的過戶方式。
但這種過戶方式也有其不便之處,如果老人在生前沒有立好明確的遺囑,規定自己的房子應該由誰進行繼承的話。就會引起不必要的家庭糾紛。
新增遺囑信托
如果父母去世時子女還未成年時,父母擔心其不能很好地管理與支配所遺留下來的房產,也可以將自己的遺產交托第三方替為保管,在約定時間再將自己所遺留下來的房產交付給子女進行繼承。
大家需注意!!!
對于繼承父母房子,《民法典》在這方面進行了相關調整,提出了新的規定,從2021年起,繼承父母房子,全部這樣處理!
1、繼承權男女平等,或引入“代位繼承”
在我國過去傳統的封建思想里,大多都是重男輕女。很多人認為,父母的遺產理所應當由兒子繼承,女兒作為出嫁人口,就不能繼承父母遺產了。但在男女平等的社會背景下,這種老舊思想早已被拋棄了,無論是兒子還是女兒,對父母的遺產都享有同等繼承權。
除了兒子女兒,繼承法“新規”中還表明,法定繼承的范圍將被擴大,也就是說,在順位繼承人都已經去世,或者當事人膝下無子女的情況下,以此下推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家屬,都有權繼承遺產份額。
2、遵循遺囑人意愿,取消公證遺囑的優先權
在先行的繼承法中,對遺囑的效力以經過公證遺囑優先,也就是說,如果存在兩份及以上的遺囑,只要有公證遺囑存在,其效力必然優先執行,而其他的遺囑基本不被予以參考。
而在最新民法典中,為了體現遺囑人的意愿,在有多份遺囑的情況下,將以最后確立的遺囑為準,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權,與此同時,“新規”中還增加了打印遺囑和錄音錄像遺囑兩種形式,均被納入遺囑意愿分配范圍。
3、法定繼承人合法等分財產
眾所周知,在有遺囑的候老人在還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就意外去世,那么部分家庭將可能發生“搶奪遺產”的情況。
針對此種情況,在新民法典中就做出修改調整,秉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去世老人名下的財產將實行等值分割,法定繼承人共同平攤財產,這樣一來,不僅可以保證子女們對老人財產的合法繼承權益,還避免了因遺囑不明確而出現的家庭矛盾之爭。
新民法典除了對老人財產的繼承方式做了變動,還增設了居住權,表明如果房子在設立居住權的情況下,是不能進行買賣交易的。在現代社會,子女不孝,不履行贍養父母的事件也屢見不鮮,將父母趕出居住的情況,新聞媒體上也報道過不少,在這樣的情況下,老人就可以通過給自己的房屋設立居住權,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父母操勞一輩子,無非就是為了子女們能過上好的生活。對于長輩來說,如果想要盡可能保障子女的財產,提前立好遺囑其實是最省事的。無論將來如何繼承父母房產,所以我認為好好地孝敬父母,多加陪伴與照顧才是目前最重要的事,對此大家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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