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坐牢幾率大嗎?
取保候審是一個強制措施,與判刑沒有直接關系。但是能被取保候審是個好現象,一般取保候審出來的,判緩刑幾率較大。
取保候審坐牢幾率大嗎?
總的來說,取保候審后案件進程還會正常繼續,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公安偵查、移交送檢、審查起訴、開庭審判。
在這期間可能會出現幾種情況:
1. 公安偵查完后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者達不到起訴條件/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主動撤案并解除取保候審;公安偵查完后,認為應當起訴的,將案件移交送檢;
2. 案件審查起訴期間,此時一般不會變更強制措施而繼續采取取保候審(視情況可能需要到檢察院辦理取保候審手續)而檢察院審查后認為不需要起訴的,出具不起訴決定書;認為需要起訴的,案件就被移送法院;
3. 在法院階段,一般如果法院認為有可能被判處實刑的,此時可能會收監;認為可能判處緩刑的,此時可能會繼續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否意味著案件一定會被判緩刑?答案是不一定。
取保候審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公安主動取保候審、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羈押期限屆滿、法院主動取保候審。一般來說:
• 如果是公安主動取保、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通常意味著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或者證據不夠充分需繼續偵查;
• 如果是羈押期限屆滿取保的,則通常意味著案件并未辦結,案情比較復雜;
• 如果是法院主動取保的,則意味著法院認為判緩刑的機會比較大;
總的來說,取保候審作為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考慮到沒有社會危險性不必羈押,并不等于“無罪”,也不等于“緩刑”。取保候審的案件進入到審判階段后,也存在被判有罪和實刑的可能性,只不過從司法實踐來看,取保候審被判緩刑的概率會比較大。
那么哪種情況可以判定為取保候審呢?
《刑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要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且在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所以,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是被依法釋放,還是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均有可能,具體如何則取決于案件本身。如果觸犯到了法律的界限。有人跟你說,托個人吧,走個關系吧!出點……意思意思吧!真的別信。找一個合格的律師按照法律程序辦理,才是唯一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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