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工程預付款政策
工程預付款,又稱材料備料款或材料預付款。預付款的及時到賬便于承包人的工程準備工作,能夠按時的預備工程材料和安排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雖說工程預付款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但為了保證施工工人的利益,政府對于預付款的預付等政策都設立了底線。
一、疫情期間工程預付款政策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發包方請求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請求延長工期的,人民法院應當視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漲,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費、設備租賃費等損失,繼續履行合同對承包方明顯不公平,承包方請求調整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調整。
建筑法規里面關于工程預付款的規定:根據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工程預付款結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2、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并承擔違約責任。
3、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4、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疫情期間工程預付款政策
二、預付款的扣回
1、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可以通過洽商用合同形式予以確定,也可針對工程實際情況具體處理;
2、按建設工程主要材料占工程造價總額(不含其他項目費)的比重確定預付備料款的起扣點,每次扣款額度和總扣款次數根據合同約定執行。
疫情期間工程預付款政策
三、竣工結算的原則
1、任何工程的竣工結算,必須在工程全部完工、經提交驗收并提出竣工驗收報告以后方能進行;
2、工程竣工結算的各方,應共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方針和各項規定,高估冒算,嚴禁套用國家和集體資金,嚴禁在結算時挪用資金和謀取私利;
3、堅持實事求是,針對具體情況處理遇到的復雜問題;
4、強調合同的嚴肅性,依據合同約定進行結算;
5、辦理竣工結算,必須依據充分,基礎資料齊全。
我們可以根據筑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中查詢到關于工程預付款的規定,關于工程預付款的有約定從約定,但約定原則上不得低于總價款的10%,不得高于總價款的30%。
關于“疫情期間工程預付款政策”律師已經為大家講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