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代理詞怎么寫
民間借貸代理詞怎么寫
接受本案上訴人某某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出庭參與今天的訴訟活動。針對上訴狀的觀點,結合本案的證據材料,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并懇請法庭采納。
一、 被上訴人原審中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被上訴人不能對上訴人主張債權。
1、 被上訴人原審中的陳述是虛假的。被上訴人在起訴時稱借給上訴人52000元,均是通過銀行匯款方式交給上訴人的。但在原審中只提供了44000元的匯款憑證,顯然被上訴人陳述是虛假的。
2、 被上訴人向法庭申請調取匯款44000元的證據,只能證明往上訴人賬戶上存過44000元。但該款是借款是還款還是其他款均無法證實。
3、 確認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應以借條、欠條等為依據。本案中上訴人從未向被上訴人出示過任何憑據,因此無法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系。
4、 法院調取的證據只能證明上訴人收到44000元,但不能證明系被上訴人存的款。被上訴人也沒有提供是其本人往上訴人賬戶存款的證明。
5、 被上訴人稱上訴人已還款3000元,但也未能提供出還款時上訴人給其出具的任何手續,所以借款還款的事實不成立。
二、上訴人并未借不被上訴人的任何款項
1、上訴人經營的是飲食行業,且從業多年,不需要向其他人借款。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女兒原系戀愛關系,被上訴人的女兒多次向上訴人借款幫助其家人,說是購車、購房幫其弟弟,上訴人也是每次借款均給了其女兒,上述款項是被上訴人女兒還上訴人的款。除此之外,被上訴人女兒還欠上訴人近10萬元未還。兩人分開后上訴人也沒再向上訴人女兒追要。但沒想到被上訴人借此還款的事說是雙方存在借貸關系。而一審法院又不顧事實,強行作出了不負責任的判決。
綜上所述,原判的確是一樁違背事實真相的錯案,請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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