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和詐騙的認定
民間借貸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屬民間借貸范疇。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的資金融通活動,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從事資金借貸活動,只有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關于合同無效的五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違法違規放貸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可見民間借貸只要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國家是承認合法有效的。
但是民間借貸又是個高風險行業。根據法律規定,出借人的資金應該是自有資金,而且不能長期以借貸為業。如果出借人的資金是依靠吸收社會公眾資金然后再借貸給他人的,就可能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是采取種種手段套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資金然后再高利轉貸給他人的,則可能觸犯高利轉貸罪;如果出借人以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為目的,非法吸收他人資金的,或者吸收他人資金后出借部分給借款人,部分用于自己揮霍使用的,則可能觸犯了集資詐騙罪。
正確區分民間借貸和詐騙
正常的民間借貸不屬于違法行為。而詐騙是一種犯罪行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簡單來說,通常來說,區分詐騙還是正常借貸,先看當初借錢的時候,是否是打算償還的,還是說從一開始就根本不想還。
只有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時候,形式上的民間借貸才有可能構成犯罪。
那么在民間借貸中,什么情況能認定為詐騙呢?有以下幾種:
第一,使用虛假的證件和財產證明去貸款并長時間未償還貸款。
舉例:小明做生意需要周轉資金,但其名下沒有任何可作為抵押的資產,小明遂租一間民房,并找人偽造一份該房屋為自己名下的房產,以該房產作為資產證明向民間借貸公司借款后,長時間沒有還款,且聯系不到小明,并被借貸公司發現其使用偽造的房產證,故報警。那么問題來了,小明確實有虛構事實的手段(偽造資產證明),但如何認定其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呢?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是以借款的名義,但惡意逃避債務,是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所以小明的行為構成詐騙。
第二,以虛構的借款理由來借款并惡意躲避債務。
這個我想就不用舉例了,說白了就是我說借錢做生意,但實際上這筆錢我還其它債務用了,這就有虛構事實的手段了,再加上惡意逃避債務,失聯等情節,也是可以認定為詐騙的,但這個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不好認定,因為很少有借款會把借款用途寫在協議中。
第三,隱瞞事實的手段。
常見的就是借貸公司會評估借款人的資產自己負債情況,那么如果借款人本身已經負債累累并無力償還,但故意隱瞞這個情況,難么在借款后,如果也惡意逃避債務失聯,也是會構成詐騙的。
第四,信用卡詐騙。
信用卡是銀行答應的特殊卡種,有的人不理解,為什么信用卡長期不還,惡意逃避,數額較大的情況會涉嫌詐騙呢?是因為雖然銀行給你了授信額度,但是在你透支的時候,是必須衡量自己的還款能力的,如果你透支后長時間不還款,那么銀行會認定為你沒有還款能力還去透支,這就涉嫌隱瞞事實了,再加上經過銀行三次以上催收而拒不還款的,就涉嫌非法占有為目的了,銀行是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這種情況就會涉嫌信用卡詐騙。
除了以上幾點之外,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詐騙,就是借款人所借貸的數額,遠遠高于其償還能力,也是會構成詐騙的。
比如一個月薪2000的人,名下無任何資產,但同時向同事朋友等人借款,總額有一百萬(只是為了舉例好理解),那么這個數額就遠遠超出了他的承受范圍,即使他不失聯,也是會構成詐騙的。因為以他的收入能力,是無力償還,這些債務的,而他本人明知自己還不起還執意去借,這就涉嫌有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情節了,再加上一般這種情況的詐騙,借款理由都是虛假的,所以更能確定他涉嫌詐騙了。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是否詐騙,不以表面形式確定。從形式上看,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均屬于詐騙。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應當按下列標準處罰:
1、詐騙數額較大,達到法定數額的,構成詐騙罪,應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1〕7號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