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追加股東連帶責任嗎?
前兩天,有個朋友找到我,說是一家醫藥公司欠其貿易公司貨款多年,經多次催要,對方負責人要么避而不見,要么在電話里頭以種種理由拖延拒付,甚至對我朋友揚言,你打官司去!為此,她生氣又很無奈,決定讓我代理訴訟起訴對方公司,通過法院的強制手段迫使其償還貨款。
我問她,對方公司賬戶有錢嗎?她說公司因資金鏈斷裂,亟待融資重組,現處于經營停業狀態,估計其公司賬戶里可能無錢。
鑒于對方負責人的惡劣態度,以及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況,她既想打官司,又擔心贏了官司拿不到錢,內心有點糾結。
為此,我對她說,打官司是你現在唯一的希望。打官司了,你有可能追回貨款;不打官司,你連追回貨款的希望都沒有!
我接著說,這家醫藥公司注冊成立時間較長,是個老牌公司,資質也不錯。待判決生效進入執行,法院將對方公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對其今后的經營發展勢必造成諸多困難。我認為對方公司應該不會就為了逃債,便輕易地放棄經營。至于公司融資重組或是變賣股權轉讓,公司債務仍須清償……
突然,她問我,假若對方公司被股東注銷了呢?欠我公司的貨款不就沒著落了嗎?
呵呵~~ 我一下子興奮了起來,并對她說,恭喜你!追回貨款的希望,離你更近了!
公司可以追加股東連帶責任嗎?我們先來看看法律的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一條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對此,我們將法律條款內容,解讀如下:
股東解散/注銷公司的,依法應當由股東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并公告送達債權人,以便債權人申報債權并登記。
如果清算組未對債權人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因未能申報債權,而未獲得清償的,債權人對公司享有的債權,可以依法向全體股東主張賠償。
為此,我對她解答道:若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未通知你公司申報債權,而自行違法解散/注銷了公司,你完全可以起訴公司的全體股東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而且,對私營企業而言,普遍存在著公司被做空,股東家財萬貫的現象。如此以來,追回貨款的希望,是不是離你越來越近了啊!
以上解答,我的朋友已明白了!對此,你也明白了嗎?!
友情提示:公司不按規定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股東未組織清算組清算等情形,也可追加公司全體股東為被告承擔責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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