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醫院誤診的賠償標準有哪些?
醫院誤診是指醫院在醫療診治的過程中,由于醫術不過關,導致本來是各種疾病的,被診斷為另外一種疾病,如果是,例如說把比較嚴重的疾病診斷診斷為比較輕的疾病,這種行為會嚴重的影響患者的生命健康,那么醫院誤診他的賠償標準有哪些呢?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帶來醫院誤診的賠償標準有哪些的詳細知識,希望幫助到大家。
一、醫院誤診的賠償標準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誤診屬于醫療事故嗎
誤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有兩個關鍵要素,1、醫生診療過程中是否有違法律、法規及診療常規的行為;2、是否造成對患者的人身損害。此外,《執業醫師法》中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法律要求醫生對病人無選擇權,而對急危患者的接診受病情、醫院醫療條件等諸多因素限制,誤診幾率大增,即使誤診甚至造成不良后果也不應承擔法律責任。這是醫療行為的違法阻卻事由,又稱闖紅燈理論。
三、誤診是否存在過錯(過失)是醫院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前提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件49條規定,不屬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不屬醫療事故不一定不存在醫療過錯,民法通則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民法通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到但未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而輕信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的叫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依據,來判斷診斷行為是否規范,診斷醫生是否盡責。因為醫學是個很復雜的學問,不但個體差異大,而且疾病發展也復雜,難免出現意外,關鍵是看醫生能否盡職盡責,即醫療過錯主要體現在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防范沒有防范,這是一個基本衡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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