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逾期交房可以退房嗎
開發商逾期交房可以退房嗎
1、您說的這個款是定金,還是首付款呢?
2、這個可以跟開發商協商,如果開發商不同意,只能去建委問問,看看他們有沒有預售證,證件齊全不,達沒達到銷售房屋的條件,申請走司法程序;
如果開發商因疫情不能及時交房,業主能不能因此解除合同呢?還是要區分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小菜分享下對這個問題的法律意見,供參考。
第一、疫情的法律定性
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經國務院批準,發布2020年第1號文,將新冠肺炎定性為乙類傳染病,但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措施。
2月26日,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將新冠肺炎定性為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是不可抗力。
綜上分析,我們可以確認:本次新冠肺炎屬于不可抗力。
第二、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定交房日期在疫情爆發之前
開發商在與買房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在新冠肺炎爆發以前。
也就是說,在疫情爆發以前,開發商就應該把房子交給買房人了,但無法交房,出現了延遲交房現象。疫情發生后,交房時間被進一步延遲。
01、如何定性?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疫情對開發商延遲交房的違約定性沒有任何影響,開發商不能援引疫情免除自己的違約責任。
02、如何處理?
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的,存在單方過錯,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向買房人承擔違約責任。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延遲交房后,買房人有意退房的,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后,催告開發商及時交房。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可請求解除合同,退房退款,賠償損失。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開發商延遲交房后,買房人不想要房子了,這時應該先催告開發商盡快交房,經買房人催告后,開發商在三個月內仍然不能交房的,這個時候買房人才可以請求解除合同,退房退款,并賠償損失。
綜合本節分析,疫情在這種情況下,對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履行幾乎是沒有影響的。
第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在疫情爆發期間
開發商與買房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時間剛好在疫情期間,也就是疫情爆發后,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才到來。
01、如何看待延遲交房?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很顯然,出于疫情防控需要,開發商經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倡議,售樓部關停,工地暫定施工,開發商出現延遲交房行為,就是疫情導致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規定,免除自己延遲交房的違約責任。
02、開發商有哪些合同義務?
雖然疫情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但基于合同義務角度考慮,開發商在遭遇疫情沖擊后,不能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日期交房,應當及時通知買房人,防止損失擴大,并在適當的時候提供相關的證明。
買房人知道還是不知道是一回事,但開發商是否通知,是否適時提供證明又是另外一回事。
因此,開發商因為疫情原因,出現了交房延遲,應該及時通知買房人;買房人享有知情權,尤其是享有知道順延交房日期的權利。
03、開發商因為疫情延遲交房,買房人能因此退房嗎?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知,疫情是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可以解除合同。
(1)疫情能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嗎?
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是開發商收錢交房,買房人付錢接房。從雙方目前合同履行進度看,買房人已經付款,差接房,開發商已經收錢,差交房。
目前房子已經建好,配套設施設備完善,就差完成一個交接手續。也就是說,雙方的合同已經履行了大部分內容,房子具備交房條件,但差交接手續,沒有如期交房,障礙在于疫情。
而疫情又是短期事件,只能延遲交房時間,不能從根本上導致無法交房,也就不能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既然疫情不能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也就不具備法定的單方合同解除權。
因此,不管是業主,還是開發商,都不能以疫情為由,單方解除合同。
(2)應該如何處理?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知,如果買房人以疫情為理由,請求解除合同,并退房退款的,訴訟到法院的話,基本上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為這個理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相反,如果開發商以疫情為理由,要求順延交房日期的,基于不可抗力影響,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為疫情導致其履行不能。
因此,業主在接到開發商延期交房通知后,應及時審查順延期限是否合理?發現順延日期過久的,可以提出質疑。
比如,疫情周期才3個月,開發商順延了5個月交房,這就是明顯的不合理。
另外,開發商順延交房日期后,業主要注意,如果不是因為不可抗力事件,開發商再次延期的,適用上面說的處理方式,也就是催告其盡快交房,經催告后滿3個月還未交房的,可以解除合同,退房退款,并賠償損失。
(3)特殊情況
開發商定好的交房日期在疫情期內,但本身如果沒有疫情爆發的話,也不能按時交房。
這種情況下,基于“情勢變更”和公平原則,開發商依然享有順延交房時間的權利,如果順延期限是合理的,開發商利用“老天”給的這段時間加班加點地完成了交房條件,在順延截止日期內正常交房,不視為違約行為。
反之,如果順延的截止日期內,開發商仍然不能按期交房的。業主可以先催告,等3個月滿后,依法解除合同,退房退款,賠償損失。
綜合全文分析,開發商延遲交房發生在疫情爆發之前,業主的救濟方式是先催告交房,滿3個月還不能交房,可以退房退款,要求賠償。開發商延遲發生在疫情以后,也就是開發商本來是可以正常交房的,但因為疫情防控,不得不延遲,就不能解除合同,也不能退款退房。
首先,正常情況下,開發商交房時應當向買房人交付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和兩書一表,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金。
其次,要看一下你和開發商之間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是怎么約定的?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開發商交房時應當向你出示兩書一表,在規定的期限內,如果不出示兩書一表,視為違約,你可以解除合同。有這樣的約定條款,你就可以依據約定解除合同。
最后,你想退房,可以先和開發商積極協商,協商不成的,你可以依據合同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您提的這個問題呢,實踐中呢也會發生。我們首先要搞清楚開發商為什么遲遲不交房,是因為他自身的條件達不到,還是他出于不正當的目的,在達到交房的條件下,惡意的不交房。
如果是他本身的條件達不到,但是你們雙方的合同,又約定了合同房屋交付的時間。你可以按照雙方的約定,要求開發商交房同時承擔延遲交房的違約責任。這種情況下,沒必要強行入住,只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其他的實際損失就可以了。
如果是開發商所開發的樓盤,因為質量問題,或者是因為交付的安全問題,達不到交付條件,雖然你們雙方約定的交付時間已經超過。但是這種情況下,也不適于強行入住。因為此時不符合交付條件,強行入住,由此產生的安全問題只能由你自行承擔。
綜上,不管是出于哪一種情況你只需要依照雙方的約定履行合同,對開發商延遲交房,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追究其責任而不適合用強行入住的手段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一般情況下,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就生效。生效的合同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變更、終止合同。雙方都應該依照合同履行。
關于交房時間,一般房屋買賣合同會有明確約定,超過約定時間未交房即違約,除非不可抗力。合同若約定逾期一定時間可以解除合同,那么開發商達到合同約定的條件,你的解除權成就,所以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房。
解除合同退房能否成功,還需要看你們有沒有約定,解除權成就后何時行使解除權,如果有約定依約定。沒有約定按照法律規定行使。
我代理過的案件有遇到開發商在補充協議里約定解除權成就后,買房人必須在解除權成就后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解除合同,逾期解除權消滅。這點要引起特別注意。您得仔細看您的合同。
若合同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時間,那么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該在一年內行使解除權,逾期該權利消滅。
律師解答:能不能退房和索賠取決于能不能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明確規定:解除合同要符合法定解除條件,比如說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是有證據證明一方不可能實現合同規定的義務。
本案中明確提到:八個月以后交房,現在還沒有開工,說明八個月以后開發商不可能依據合同履行交房義務。所以可以申請解除商品房購置合同,并要求開發商賠償。
開發商逾期數月不交房,業主可以退房。開發商逾期不能交房,經過催告三個月后仍然沒有交房,業主可以要求無條件退房。【法律依據】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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