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不過包退真的嗎
現如今,為檢測能力,選拔人才,國家有各種各樣的考試,最出名的當然是高考,其次,還有公務員考試,以及會計、法律、醫師等職業資格考試。針對這些考試,大大小小的培訓班、培訓公司發展起來,有的培訓公司為招攬業務,會在宣傳的時候承諾不過包退,那么真的是不過包退嗎?
下面來看一個案例:
經典案例
2008年1月份,張某在網上搜索司法考試培訓,看到嗨學網上的廣告就注冊了,留了聯系方式。*公司在1月中旬打電話,向其推銷精講班的課程,并承諾未通過考試可以退費。張某聽后就同意報名了,張某通過支付寶在1月11日打500元、1月12日打了4500元。雙方簽訂的協議明確了退費條件,但張某未仔細查看。2018年2月26日,*公司又給張某打電話推銷新的課程:八大導師護航班。通過*公司的推銷,張某認為報了這個班,就一定能通過考試。*公司要求張某先交15800元的培訓費,張某同意,2月25日,張某就通過手機把15800元支付給*公司。2018年11月30日,張某主觀題考試沒有通過,就在*公司網上平臺申請退費80%。幾天之后,*公司回復張某拒絕退費,理由是張某觀看課程時長不夠。
故張某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1、判決撤銷張某與*公司簽訂的八大導師護航班協議書,2、*公司退還張某15800元的培訓費,并支付張某利息,以15800元為基數,按照6%的年利率標準,從2018年2月27日計算至2019年6月26日止;3、*公司三倍賠償張某培訓費47400元。
法院查明:2018年2月26日,張某作為甲方與乙方*公司簽訂八大導師護航班協議書,主要約定乙方針對2018年司法考試對甲方提供八大導師護航班課程輔導服務??荚囄赐ㄟ^甲方要求退費的,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甲方必須參加本次考試,且考試成績不得低于合格標準分數的50%。每科考試成績的合格分數以當年發布的合格分數為準。截止至本次考試開始的前一日,甲方觀看直播課時長應不低于購買的直播課總時長的90%,甲方觀看錄播課時長應不低于購買的錄播課總時長的90%。網絡密訓為本課程核心課程,甲方應100%參加直播且100%觀看直播課程。截止本次考試前一日,甲方做題數量應不低于章節精煉習題總數量的90%。甲方應在本次考試前完成963題作答并提交。甲方購買課程服務后,甲方的班會及導師特色課的直播出勤率應至少達到90%;甲方須在每周日24:00前將周報發送至導師指定郵箱haixue2018@126.com,延期發送次數不高于3次;甲方應按時完成大師護航專屬測試試卷的作答并提交,未交卷次數不能高于三次。
甲方因考試未通過申請退費,退費金額為實際支付輔導費用的80%。如甲方因考試未通過申請退費,應當在報考所在地區本次考試分數查詢方式公布之日起15日內通過乙方服務熱線或乙方售后服務主動聯系乙方書面申請退費,并提供本協議5.2約定的材料。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內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提交材料書面申請退費則視為甲方放棄退費申請。
本協議是雙方關于本課程輔導服務等相關事宜的完整協議,并取代雙方先前的或現在的所有陳述、建議、討論和通訊,無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如雙方關于本課程輔導等相關事宜的溝通或陳述與本協議不一致,以本協議約定為準。
后張某報名參加了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未能通過主觀題考試。張某與*公司協商退款事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本案中張某主張撤銷合同的依據是*公司有欺詐行為,*公司宣傳的不過即可退費與未通過考試后的實際做法不一致。而判斷*公司是否存在欺詐必須等到考試結果公布,且已經申請退費,因此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不應從雙方簽訂協議時起算。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是在當年下半年,張某2019年2月份起訴,除斥期間并未經過。就*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的問題,張某僅提供了錄音、微信截圖等視聽資料證明自己的主張,但本院僅憑這些證據不足以確認溝通雙方的身份,且張某、*公司簽訂的八大導師護航班協議書明確約定:本協議是雙方關于本課程輔導服務等相關事宜的完整協議,并取代雙方先前的或現在的所有陳述、建議、討論和通訊,無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如雙方關于本課程輔導等相關事宜的溝通或陳述與本協議不一致,以本協議約定為準。
如張某認為協議書內容同之前的宣傳不一致,完全可以不簽訂該份文件。該協議書中對于考試未通過的退費條件,包括上課情況,習題完成情況等均有詳細列舉,張某也承認沒有做夠網上題目,沒有上夠錄播課程,再以欺詐為由要求撤銷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張某基于撤銷合同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一并予以駁回。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很多這樣的培訓學校在宣傳的時候都會口頭承諾不通過退費,但并不會將口頭承諾形成書面文件,也不會在推銷時告訴你退費還需要特定的條件。反而會在雙方的協議中寫清楚退費的條件,明確約定書面協議取代先前的或現在的所有宣傳、陳述、建議、討論和通訊,無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
所以如果簽訂合同時不仔細看,就會跳入對方的圈套,等考試未通過想退費時,卻發現不滿足合同的退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