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外賣途中撞到人由誰賠償
隨著外賣行業的蓬勃發展,送外賣的騎手也越來越多,特別是到了飯點,路上不僅人流量增多,外賣騎手更是隨處可見,不僅僅是行人感覺不安全,騎手本身也確實經常發生事故,因此,外賣騎手也被大家稱為“高危職業”。
那么,發生事故后到底該由誰承擔責任呢?
下面來看一個案例:
2019年5月10日23時45分許,被告羅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途徑紹興市柯橋區安昌街道柯安線星光商務樓附近地方逆向行駛時,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責任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羅某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往紹興市中心醫院治療。
經查,被告羅某系被告公司的雇員,該公司在被告平安財險公司處購買了雇主責任險。事故發生后,原告因傷在紹興市中心醫院門診及住院治療,共住院17天,產生醫療費13322.64元(已扣除住院費中的伙食費828.4元)。訴訟前,經原告委托,紹興文理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被鑒定人楊某2019年5月10日因交通事故致左足皮膚剝脫傷伴左足4、5趾伸肌腱損傷,左足皮膚壞死等,本次損傷后所需的誤工期限擬為90日,護理期限擬為45日,營養期限擬為45日。因此鑒定,原告支出鑒定費700元。
同時查明,被告羅某為被告公司雇傭的美團騎手,案涉事故發生時系履行職務行為。公司在被告平安財險公司處投保有雇主責任保險。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依法受到保護。本案中被告羅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清楚,可以確認。根據公安部門對該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被告羅某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現事故責任明確,原告有權要求賠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羅某系被告公司雇傭的美團外賣騎手,公司辯稱事發時羅某并非從事職務活動,但據公司陳述,平時羅某的一般接單時間為早上6時至24時,而事發時亦在該時間段內,結合騎手接單的流動性和持續性,在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證據證明事發時羅某已下班的情況下,該院認定案涉事故發生時,羅某系履行職務行為,故原告的損失依法應由雇主公司承擔。公司另辯稱羅某存在重大過失,理據不足,該院不予采納。
對于原告因本次事故損失情況,該院認定如下:
1.醫療費13322.64元,該項費用根據原告提供的醫療費發票、住院費用清單、門診病歷等予以確認,總額為14151.04元,其中住院費中的伙食費828.4元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而予扣除;原告另主張的580元輔助器具費該院將在以下單列一項;
2.住院伙食補助費340元,根據原告住院時間17天,以20元/天的標準計算;
3.營養費900元,根據鑒定結論確定的營養期限45天,以20元/天的標準計算;
4.誤工費16380元,誤工天數根據鑒定結論確定為90天,因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實際誤工損失情況,結合原告的年齡,該院參照2018年浙江省全社會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6432元的標準計算;
5.護理費8190元,根據鑒定結論確定的護理期限45天,參照2018年浙江省全社會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6432元的標準計算;
6.輔助器具費580元,根據原告實際支出確認;
7.鑒定費700元,根據原告實際支出確認;
8.交通費300元,根據原告傷后需就醫及護理等實際情況予以酌情考慮。以上8項合計40712.64元。
關于被告平安財險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應當承擔賠付責任的問題,該院認為,被告公司因在被告平安財險公司處投保了雇主責任險而與平安財險公司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而本案系一起侵權糾紛,兩者屬不同的法律關系,故對保險合同關系該院在本案中不作處理,相關當事人可在本次訴訟后另循途徑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
一、被告*公司應賠償給原告楊某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合計40712.64元,款均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斷雇傭關系是否存在,應從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方面考慮:1、從形式要件上看雙方有無訂立雇傭合同或口頭雇傭協議;2、從實質要件上,首先要看雙方的權力義務是否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其次要看雇員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揮和監督,即是否存在隸屬關系。還要看雇員是否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選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騎手在工作的過程中自己受傷,雇主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騎手和相關公司或者平臺之間一般構成雇傭關系,因此,外賣騎手在送外賣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撞傷人,應該由雇主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