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禁止任何形式家暴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修改稿)》已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二審。為了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質量,促進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現將條例草案修改稿在省人大網站登出。敬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有關修改意見建議請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一處反饋。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
(草案修改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界定] 本辦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四條[社會倡導] 全社會都應當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公職人員應當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家風,構建文明和諧家庭關系。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五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領導,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機制,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工作人員,做好轄區內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救助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政府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研究解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七條[群團組織職責] 各級婦女聯合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八條[鼓勵社會參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為受害人提供家庭暴力庇護、心理健康咨詢、家庭關系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加害人心理干預及行為矯正等救助服務。
第九條[社會宣傳]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制作、刊播反家庭暴力節目和公益廣告,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強化對家庭暴力的輿論監督。
第十條[婚姻教育]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婚姻登記當事人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預防和化解家庭矛盾和糾紛。
第十一條[監護人職責]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創造和睦的家庭環境,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教育]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與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教育相結合,區分不同年齡階段,對學生、幼兒定期開展宣傳教育,提高學生、幼兒的反家庭暴力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三條 [單位職責] 用人單位應當將反家庭暴力納入員工行為規范,及時做好本單位人員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對家庭暴力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十四條[培訓統計] 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民政等部門以及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相關知識和技能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開展對家庭暴力趨勢特點的分析研判,提高相關工作人員預防、處置家庭暴力問題的能力。
第十五條[人民調解]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進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指導人民調解組織加大家庭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力度,及時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六條[以案釋法]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發布機制,開展以案釋法和警示教育活動。
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應當在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識,引導當事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第十七條[基層治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利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平臺,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組織協調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層婦女聯合會、村(居)民委員會和相關單位,建立家庭暴力重點防范機制,及時排查家庭暴力隱患,化解家庭糾紛,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八條[自治組織預防]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反家庭暴力作為法治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將反家庭暴力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民、居民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
第十九條[救濟途徑]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調解,勸阻家庭暴力行為,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
(二)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濟途徑;
(三)協助報案、醫療救治、傷情鑒定、庇護救助等;
(四)提供法律幫助和服務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予以勸阻,當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時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十條[工作聯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會同婦女聯合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流程,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訴的受理、跟進和轉介等制度。
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做好受理、跟進和轉介工作,不得互相推諉;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聯合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共同處理。
第二十一條[強制報告]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健康、民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督促落實家庭暴力強制報告制度。
第二十二條[公安處置]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并采取下列措施予以處置:
(一)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防止侵害擴大;
(二)及時調查取證,固定相關證據,制作詢問筆錄;
(三)協助需要緊急救治的受害人就醫,有傷情的,依法進行傷情鑒定;
(四)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告誡書出具] 對家庭暴力案件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對加害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告誡書:
(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和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
(二)因實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的;
(三)因實施家庭暴力未取得受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出具告誡書的情形。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具體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規定。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及有關檔案信息錄入執法辦案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送達監督]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加害人、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
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五條[醫療救助]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配合有關機關調查取證,據實出具診斷、醫療證明。
第二十六條[臨時庇護] 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城鄉社區服務機構可以為區域內遭受家庭暴力的居民提供應急庇護救助服務。
臨時庇護場所應當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管理人員、生活設施、安全防護設施,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為受害人提供心理輔導和醫療護理服務,并根據其性別、年齡實行分類救助;對未成年受害人應當安排專人陪護和照顧。
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的臨時庇護場所,應當與救助場所分設,不得將家庭暴力受害人與其他救助人員混合安置。
第二十七條[法律援助]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害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司法鑒定費用。
鼓勵和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對經濟困難,但是達不到法律援助標準的受害人,減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務費用。
第二十八條[司法幫助] 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因家庭暴力引發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可以安排專人或者接受過專門培訓的審判人員審理。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辦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相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信息溝通共享機制,在確保信息安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逐步實現反家庭暴力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十條[人身安全保護令]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為前提。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村(居)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三十一條[申請執行] 被申請人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在接到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報案后,應當依法調查取證,督促被申請人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對申請人采取救助措施,并將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況通知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條[援引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 實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被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關部門依法將相關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公職人員實施家庭暴力的,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參照執行和目睹家暴未成年人保護] 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共同生活的人員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9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