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離婚小孩撫養權能更改嗎
但本案中自小馮與小朱離婚以后,兩個女兒一直隨父親小朱共同生活,如變更次女由小馮撫養,既改變了現有的生活環境,同時也拆散了一起長大的姐妹,將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法官說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因此,小朱庭審答辯時,稱孩子的撫養權是當時離婚時便約定好的,即使現在小馮的經濟條件允許了,自己也不會同意將孩子的撫養權變更于小馮。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孩子撫養權都是可以變更的。因為在確定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時,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充分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或家庭環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顧子女,無法為子女提供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變更撫養權案例介紹
朱竹與馮琴兩人相識相戀,2000年,兩人攜手走進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不久大女兒便出生了,2010年小女兒也來到了這個家庭。生活總是圍繞著柴米油鹽,小朱小馮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時間久了,感情便淡了。
2014年,兩人相約來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當時因為小馮撫養條件受限,離婚時約定兩個女兒都由爸爸小朱撫養。
015年,小馮曾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孩子繼續由小朱撫養。隨著小馮不斷努力,自身經濟狀況逐漸變好,且在2016年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本該美滿地過著新的婚姻生活,但因小馮自身問題無法生育,且愛女心切,再次向法院提出訴請,要求變更次女撫養權。
因此,小朱庭審答辯時,稱孩子的撫養權是當時離婚時便約定好的,即使現在小馮的經濟條件允許了,自己也不會同意將孩子的撫養權變更于小馮。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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